关于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关于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债权截止日 | 担保情况 | 资产状况 |
---|---|---|---|---|---|---|---|---|
1 | 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一债务人) | 衡水市、舟山市 | 人民币 | 193,691,920.69 | 138,154,969.04 | 2024年11月25日 | 保证人:河北海伟集团软包装有限公司、孟庆义、王建萍;抵押物:借款人所有的位于景县留智庙镇富德路西、海伟路南侧的不动产(房产32,421.00㎡,土地66,666.00㎡)、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二中北路53号的不动产(房产7,191.40㎡,土地8,604.00㎡)、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德路西、海伟路南的土地使用权6,667.41㎡及借款人所有的84台(套)机械设备。另有查封物: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工业用地******平米,位于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 | 维持经营 |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www.coamc.com.cn 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人:宫先生、杨先生
邮件地址:yangcheng@coamc.com.cn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0311-******** (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电话:031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电话:031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4年12月21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4年12月21日
标签: 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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