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关于“2·24”尖峰镇岭头站项目工地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处理情况评估报告
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关于“2·24”尖峰镇岭头站项目工地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处理情况评估报告
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2·24”尖峰镇岭头站项目工地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处理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2月24日9时30分许,位于乐东县尖峰镇岭头村东侧800米处的三亚至乐东铁路改造工程SLZH-2标段岭头站站房工程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名从业人员受伤。该起事故于2023年6月26日由县政府批复结案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由县安委办成立“2·24”尖峰镇岭头站项目工地高处坠落受伤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到各有关单位对照事故调查报告,采取资料审查、查阅文件等方式对事故报告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现将事故处理评估报告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对照《“2·24”尖峰镇岭头站项目工地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情况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落实如下: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带班人员违章指挥、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督促工人采取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事故工程项目经理高谋华,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其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责责任。
3.事故工程项目安全总监陈谋伟,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责责任。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1日,调查组(应急局)将事故案件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未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未对该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二、责任单位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对照《调查报告》的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如下:
(一)事故建设单位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按照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了检查和隐患排查等。
(二)事故施工单位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事故发生后,积极协调处理伤者送医和伤者赔偿工作,组织召开事故反思大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课,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主管等进行降薪或调岗处理,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等。
(三)交通局按照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交通工程项目隐患排查等。
(四)尖峰镇按照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成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举一反三,与镇辖区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镇区企业进行检查排查,组织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了约谈会等。
三、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组采取资料审查、查阅文件等方式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能按照《调查报告》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事故相关企业及交通局、尖峰镇等单位能够按照《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了整改。建议县综合执法局及时按照县政府的批复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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