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


五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7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对血液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相关规范及要求,修订自治区“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调整三甲公立医院A类价格(含北大医院宁夏妇儿医院),停用“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严格对标自治区价格治理要求,修订项目要素、停用相关项目,并按照分级诊疗要求同步调整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价格,制定价格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浮,不得上浮,于2025年1月1日前执行。

二 、治理要求

各地级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督促辖区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问题发生。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明细表.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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