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澜小区流水沟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名公告
关于金澜小区流水沟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名公告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好金澜小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第11号令)、《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和《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金澜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报名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金澜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位于肤施南路西、德静二路南流水沟村,共5栋800套,单套建筑面积约63至85平方米,户型为两室一厅。
二、对象及条件
(一)配租对象
1.对象一,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对象二,原直管公房拆迁和改造工作中清退的租住户,且现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
3.对象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库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配租条件
1.共性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榆阳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即每人每年低于*****元。
(2)申请人名下家用小型汽车累计不含税的购买价格不超过15万元;营运车辆不超过1辆。
(3)申请人在榆林中心城区内无自有商业用房、商业用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自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住房(直管公房拆迁和改造工作中清退的租住户,且现享受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投资不超过50万元。
2.个性条件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户籍需在榆林中心城区榆阳区行政辖区,家庭成员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为榆阳区低收入人口;申请人年龄在18~65周岁。
原直管公房租住户:申请人为东城墙直管公房拆迁和老城区改造工作中清退的租住户,且现享受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租金补贴库中符合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区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
(1)城区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需在榆林中心城区榆阳区行政辖区,家庭成员不受户籍条件限制;申请人年龄在18~65周岁。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超过5年;申请人在榆林中心城区榆阳区行政辖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社保(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招聘录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务工单位可放宽至各乡镇);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创业公司6个月以上工商营业执照。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需在榆林中心城区榆阳区行政辖区用工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职工社保(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招聘录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务工单位可放宽至各乡镇);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创业公司1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
三、租金标准
金澜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租金参照原城区公租房收费标准分为三个等次:第一等次为城市低保和城市特困家庭,租金标准为0.92元/平方米·月;第二等次为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第三等次为普通家庭,租金标准为6.16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照租赁市场价格10.26元/平方米·月收取。
四、报名时间及地址
1.报名登记时间:2024年12月30日8:00~2025年1月6日17:30。
2.报名登记地点:①对象一、对象三在居住地社区(村)报名登记;②对象二在金林社区(榆阳区环城北路金林小区东南易马路-1号)报名登记。
五、申请提供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法院民事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3.租房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如属低收入家庭提供《榆阳区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结果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新就业人员提供毕业证、城镇职工社保或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城镇职工社保或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买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无车的提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无车证明原件。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张近期2寸红底合影彩照;
8.填报《榆阳区金澜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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