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司法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来安县司法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来安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了解、熟悉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策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监督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监督县司法局、下属单位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监督政务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监督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五)监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等公开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六)监督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公开的渠道是否畅通、便民,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按要求答复。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权利。
1.对县司法局、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明察暗访,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参与有计划的政务公开检查活动。
2.参加政务公开有关会议。
3.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所反映政务公开方面问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对拒不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的单位,提请局办公室责令整改。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义务。
1.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遵守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2.经常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向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规定。
3.及时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群众反馈政务公开问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协助局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参加政务公开工作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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