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招标公告

意外伤害险招标公告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信息

意外伤害险

采购公告
(第八次)
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沈阳市苏家屯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对以下项目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发布采购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意外伤害险
(二)项目编号:ST(P)2016-0088(8)
(三)项目类别:服务类
(四)项目内容:
1、采购内容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内容
001 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险
⑴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品目,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⑵项目完成时间:意外伤害险自2017年4月2日0:00时起至2018年4月1日24:00时止
⑶项目完成地点:苏家屯区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2.商务要求:无
3.其他要求
⑴联合体投标:有条件允许,详见投标人须知2.2和采购需求。
⑵资格后审:不允许
⑶报价形式:金额
4.支付条款
按合同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复印件(须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和《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支付合同价款100%。
二、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承诺若逾期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逾期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视同自愿放弃中标和参加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及投标登记须知
即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15:00时(节假日除外,每日9: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到项目负责人处办理投标登记。未按规定报名登记的竞标人投标无效。
报名登记时请携带:
1. 苏家屯区政府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
2. 报名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提示:投标人在集中采购机构报名登记,仅作为投标报名使用,不具备资格审查效力,投标资格审查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报名登记时,投标人所递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供应商可登录沈阳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enyang.gov.cn/cgb/subPurchase/purchase10/index.asp)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文件下载"免费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及报名登记表。
五、递交响应文件
1.递交时间:
递交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不接受在递交时间以外递交的响应文件。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12月13日09:30时整。
2.递交地点: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0巷(雪松体育场对面)西门二楼232室(开标室)。
3.递交方式:
响应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现场递交密封好的响应文件,并参加开标。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4.递交份数: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有效期:自递交之日起九十天。
6.其他:
⑴须以整品目的形式且对品目内全部采购内容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⑵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效。
六、说明
1.凡与本次采购相关的事项,请详见采购文件或向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
2.除特殊说明,采购公告或变更采购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3.本次采购,有效的采购文件类型的采购序号为采购序号。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采购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联系人:唐跃太
联系电话:***-********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0号
联系人:曹振宇、高任飞
联系电话:***-********

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2月06日
产品序号产品名称技术规范数量
ST(J)2016-009201

意外伤害险

一、被保险人名称:沈阳市苏家屯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二、被保险人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39号三、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17年4月2日0:00时起至2018年4 月1日24:00时止)四、行业类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五、投保人数:200人六、雇员工种:司机、维修工、清扫工、清运工、公厕清掏工、公厕保洁员、河道清理工、勤杂工、更夫。七、人均保费:900元/年保险费率:按天计算收取,中途减人退还剩余天数保费,中途加人按照年度基数的剩余天数收取,不收手续费。八、保险公司责任 1、赔偿限额:(1)被保险人出现死亡伤残情况,保险公司给予每人超过60万元(包含)的理赔;(即死亡伤残≥60万元)(2)被保险人出现伤病情况,保险公司给予每人25万元(包括)的医疗费;(3)被保险人出现住院情况,保险公司给予每人每天超过100元(包含)的住院补贴;(即住院补贴≥100元/天)(4)被保险人出现疾病身故情况,保险公司给予每人超过15万元(包含)的理赔;(即疾病身故≥15万元)以上赔偿金与其他保险赔偿可兼得。伤残等级:共10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门急诊理+赔无免赔额,赔付比例100%;每次事故医疗费用住院理赔无免赔额,赔付比例100%;住院医疗津贴无免赔天数。 3、保险公司不限定被保险人变更和换人次数和人数,不收手续费。 4、保险公司理赔打包销售,不分类不分项;理赔没有报销阶梯限制,百分之百报销;理赔效率人性化。理赔资料齐全,普通理赔5个工作日,重大理赔15个工作日;保障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全天24小时发生的事故按照合同约定均在理赔范围内;理赔报销2年内均有效;理赔金直接划入被保险人指定账户。 5、保险期间内出险无需报案,可直接到全国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医疗就诊全国无定点医院限制(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均可)。 6、最高续保年龄:65周岁。退保不扣手续费。 7、主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疾病身故定期寿险附加险:即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8、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9、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指定几家伤残鉴定机构,并与鉴定机构有委托合同,或其他能保证伤残鉴定机构给予伤残鉴定的委托材料。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保险合同期内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包括在内,不应扣除。 10、公共航空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将额外给付等额于上述保险金的公共航空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航空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11、团体疾病身故定期寿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12、团体意外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一段时间后死亡的,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与死亡赔偿费用分开理赔,不予合并扣除医疗费。以上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或被保险人工作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若经医生证明,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而需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如前次住院的出院时间与今次住院的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天内,将视为同一住院事故。 13、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简称住院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乘以扣除本合同载明的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住院天数一百八十天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住院事故的给付天数不超过本合同载明的每一意外住院事故赔付天数限额。(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另行约定每日住院补贴超过或包含100元人民币) 若经医生证明,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而需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如前次住院的出院时间与今次住院的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天内,将视为同一住院事故。 14、保险人义务 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人按照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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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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