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林永坤养猪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平和县林永坤养猪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序号 企业名称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案情简介 文书名称及文号 执法依据 改正行为 办理机关
1 平和县林永坤养猪场 2024年12月17日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铜中铜头78号 2024年12月17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和县林永坤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养猪场处于正常养殖状态,存栏230头,污水处理设施有在运行,但检查发现该养猪场的储液池容量不够,造成养殖废水满溢,流向下方的马路上。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平)环责改字〔2024〕41号]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限于2024年12月26日之前完成整改,并杜绝养殖废水出现排入外环境的情况。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平和县林永坤养猪场

法定代表人:林永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1WWR4X2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铜中铜头78号

2024年12月17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处于正常养殖状态,存栏230头,污水处理设施有在运行,但检查发现你养猪场的储液池容量不够,造成养殖废水满溢,流向下方的马路上。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养猪场溢流出去的养殖废水采集水样2瓶,经监测,排入外环境的养殖废水的浓度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80mg/L、氨氮浓度为15.2 mg/L、总磷浓度为50.3 mg/L,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总磷均已超过GB*****-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17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2、2024年12月17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3、2024年12月1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养猪场业主林永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日检查、采样及监测数据情况);

4、2024年12月18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证明你养猪场排入外环境的养殖废水污染物浓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养猪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2月26日之前完成整改,并杜绝养殖废水出现排入外环境的情况。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违法 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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