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开
2024年第4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开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4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开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抽样日期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No:NC******** | 青辣椒 | 镉mg/kg实测值0.06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含量不符合GB 5009-2023(第一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永兴县文昌学校 | 2024年9月3日 | 曹林文 | 1. 产品控制:2024年10月12日前销售完毕。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2. 整改措施: 1.召开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对食堂出现的问题专项研究部署,立即整改,深刻反思; 2.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重新评估现有供应商资质,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坚决予以更换; 3.严格执行供应商准入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质量安全资料; 4.严格履行食材供应合同条款,对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 5.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加强对食材采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6.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规定,涉嫌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采购上述青辣椒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能如实说明青辣椒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另外,当事人在采购时不知道该青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向本局提供了该青线椒的购货凭证及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主观过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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