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精康融合行动”政府购买项目公告
新民市“精康融合行动”政府购买项目公告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残联关于印发“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辽民发〔2023〕31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残联关于印发“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沈民发〔2023〕30号)精神,现就我市“精康融合”政府购买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原则
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
二、申请单位的条件
第三方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是有心理疏导相关工作资质的企业。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精康融合”政府购买项目实施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民政局申报。
(二)受理。民政局依据申报材料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
(三)组织评估。民政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班结合具体工作需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四)公示确认。民政局将根据评估意见择优确定拟公示承保的单位,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作出委托决定,由民政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签订协议。民政局与被确认为承保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五、申报截止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六、申报方式
相关材料可当面提交或邮寄。
邮寄地址:新民市民族街55号(新民市民政局),何录胜收 02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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