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经营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经营的贡柚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经销的贡柚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贡柚的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7月17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贡柚的《检验报告》。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贡柚。
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贡柚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依法对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贡柚15斤,销售价格均为人民币5.98元/斤,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89.7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贡柚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贡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东郊铭记二店零售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贡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贡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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