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肥东)罚〔2024〕57号

中升(合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2H0P71J,法定代表人:原得利;地址:肥东经开区包公大道与燎原路交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中升(合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肥东经开区包公大道与燎原路交口,主要从事二手车买卖及汽车维修等业务。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汽车维修中心项目已建成,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经评估该项目总投资额*******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总经理杨维超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情况;

2.2024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3.2024年9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检查当日已建设项目相关设备的事实情况;

4.2024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维超承认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2月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5.《肥东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备案情况及计划总投资的情况;

6.《中升(合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拟处置设备涉及的中升(合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设备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经评估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元的情况;

7.《技术服务合同》1份、《汽车维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复印件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报批版)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7月18日开展技术评审,修改后于9月完成环评报告表编制工作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提供文书接收地址与方式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肥东)罚告〔2024〕58号),告知你单位有提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到期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表1)结合案件情节和裁量因子,综合认定裁量值为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万壹仟伍佰壹拾捌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肥东县文化广电大厦12楼12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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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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