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肥东)罚〔2024〕55号
孙*洋: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居住地址:***************。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经理一职,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级碳酸锂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环评审批意见规定:“(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废气喷淋处理废水、实验仪器清洗废水、设备及地坪冲洗废水经酸碱中和沉淀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和生活污水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二)投料粉尘、粉碎及包装粉尘经各工序设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烘干废气(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离心母液酸化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达标排放;实验室废气经碱液喷淋塔+除湿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该公司2023年12月开始调试,2024年3月份试生产,检查时正在生产,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废水处理设施只建设了沉淀池没有酸碱中和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只建设了烘干废气布袋除尘器和离心母液酸化废气喷淋塔,喷淋塔不是使用碱液喷淋,是使用母液喷淋,实验室废气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你的身份信息;
2.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你全程陪同,公司正在生产,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全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情况;
3.2024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该公司任技术经理,该公司于2023年12月开始调试,2024年3月份开始试生产,你承认该公司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未达成环评批复中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要求,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了烘干废气布袋除尘器和离心母液酸化废气喷淋塔,废水处理缺少酸碱中和工艺,且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将三效蒸发蒸汽冷凝水与纯水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浓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而是通过两根软管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的事实情况;
4.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项目情况说明、环保项目整改计划、污水管网施工图、生产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该单位未建设配套污水管网设施;
5.2024年9月9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
6.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废水接入厂区污水管道,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而是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雨水管网,通过厂区外西南侧的雨水排口排入园区的雨水管网的事实情况;
7.2024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你于2022年4月11日到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目前担任公司技术经理,负责公司的“三同时”验收工作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且知道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全部的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的事实情况;
8.《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级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环建审〔2024〕2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及环评关于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处理应当采取的措施与应设置的配套设施;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作为受送达人的文书送达地址等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合环(肥东)罚告〔2024〕53号),告知你有提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到期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表14),结合案件情节和裁量因子,综合认定裁量值为12%,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万捌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肥东县文化广电大厦12楼12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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