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肥东)罚〔2024〕53号
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DHX60K,法定代表人:王德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循环经济示范园乳泉路北侧、龙兴大道以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已取得环评批复,2023年12月开始调试,2024年3月份试生产,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都进入厂区内的雨水管网后再通过合肥国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外西南侧的雨水总排口排放。现场发现该公司用软管将三效蒸发设备和纯水制备设备的浓水排到车间西门的草坪上并通过车间西门北侧的雨水箅进入雨水管网,最后通过合肥国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外西南侧的雨水总排口外排。经取样监测草坪水坑中的水质数据为:化学需氧量452mg/L,总磷2.08mg/L,氟化物22mg/L;西门北侧雨水箅中的水质数据为:化学需氧量80mg/L,氟化物4.31mg/L;西南侧的雨水总排口中的水质数据为:氨氮2.96mg/L,氟化物2.77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王德钊和公司技术经理孙贤洋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情况;
2.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情况;
3.2024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开始调试,2024年3月份开始试生产,你单位承认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未达成环评批复中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要求,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了烘干废气布袋除尘器和离心母液酸化废气喷淋塔,废水处理缺少酸碱中和工艺,且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将三效蒸发蒸汽冷凝水与纯水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浓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而是通过两根软管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的事实情况;
4.你单位环保项目情况说明、环保项目整改计划、污水管网施工图、生产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建设配套污水管网设施;
5.2024年9月9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的事实情况;
6.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认可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承认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废水接入厂区污水管道,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而是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雨水管网,通过厂区外西南侧的雨水排口排入园区的雨水管网的事实情况;
7.《合肥德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级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环建审〔2024〕2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及环评关于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处理应当采取的措施与应设置的配套设施;
8.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车间西大门南侧雨水箅内取样检测结果;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受送达人的文书送达地址及指定代收人信息等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合环(肥东)罚告〔2024〕54号),告知你单位有提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提起陈述申辩,陈述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加急采购环保设备,并积极配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请求从轻处罚。我局经案审会研究,确认你单位已配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并积极开展整改,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表5),结合案件情节和裁量因子,认定裁量值为29%,综合考虑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拾柒万壹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肥东县文化广电大厦12楼12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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