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化县壹加壹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关于新化县壹加壹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任务中,新化县壹加壹超市销售的老彪腐乳,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彪腐乳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2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向新化县壹加壹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从湖南老彪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162元/件(18瓶/件)的价格购进老彪腐乳1件,计购货金额162元,至案发时止,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于2024年8月27日销售7瓶给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270元。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No:TPCJ********),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本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和湖南老彪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检验结论均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生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居民身份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购货凭证,能够核实进货来源。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积极采取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新化县壹加壹超市采购老彪腐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可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新化县壹加壹超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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