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受海城市 公安局 委托,对 “海城市公安局执法、执勤应用系统采购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HZCG
*******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包号
| 数量
| 分包产品名称
| 采购最高限价
|
01
| 详见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二)
| 执法、执勤应用系统
| ******* 元
|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 本项目不得分包,本项目不得外包。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4.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
6. 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 投标人若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制造商(即属于经销商/代理)的,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和项目授权书;
9. 投标人所投执法记录仪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基于GA/T 947-2011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投标人须提供带有制造商公章的执法记录仪检测报告复印件;
10. 案事件平台要求接入“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需出具接入证明。
11. 具有安防三级以上资质(包含三级资质);
12. 投标人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以上(包含500万元);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 . 要求供应商所投执法记录仪及平台相关产品,需可接入鞍山市公安局视频大数据平台,案事件管理平台可接入“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并可按照要求进行测试。提供海城市公安局现有平台入网测试合格证明。测试方法详见《现场功能测试方案》。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报名方式及须知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的报名方式。供应商登录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www.hcsggzy.com) 注册帐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成功后供应商须点击“打印报名单”。(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报名成功后,打印此回执单。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提供报名回执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保证金缴纳凭证,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不全,则无法进行开标签到,即不能参与该项目开标。 )
3、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3日
四、 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 方式:
即日起 登陆辽宁政府采购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下载招标文件。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 。 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 招标公告发布:本招标公告在 辽宁政府采购网站、 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七、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6年12月29日9时(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八、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 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之日。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 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海城市公安局
联 系 人:朱洪生
联系电话:
****-******* 采 购代理机构: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王忠旭
联系电话、传真:
****-******* 地 址: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兴海大街234号,开发区人民医院西侧。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2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