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师宗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地下水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第23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号 | 注销原因 |
1 |
|
| 在城乡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申请注销。 |
师宗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25日
标签: 注销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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