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43*****301******的油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祝惠兰手工拉面店的油条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对金华市婺城区祝惠兰手工拉面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2024 年 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的产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2、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食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因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有固定经营场所,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界定的小餐饮店。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4年12月2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情况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