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洛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240*****
二、项目名称:甘洛县2024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物资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言行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8号19层32号附1号
被投诉人1:甘洛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231号
被投诉人2: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0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言行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甘洛县农业农村局就“甘洛县2024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编号:N513*****240*****)作出的质疑答复,2024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补正, 2024年11月15日收到补正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方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中强调,我单位不满足以本项目设置的特殊资格条件,所以我单位的质疑不合法。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综上,贵公司权益并未受到损害,不存在排斥贵公司的情形,质疑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说得很清楚,是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而不是采购方或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位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对不法行为投诉、举报,何况本公司是合法的纳税人,采购方及代理机构将国家财政下拨的动物防疫资金,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安排给特定供应商,只是伤害了所有公民的利益,怎么说我单位利益未受到损害,到底是谁不合法。
投诉事项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我单位质疑答复中,对禽流感病毒H5亚型血凝抑制试验抗原全国只有一家企业符合参数设置要求、禽流感病毒H7亚型血凝抑制试验抗原全国只有二家企业符合参数设置要求,参数设置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指向性的质疑答复,答非所问,偷换概念。
本项目2024年9月2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谈判公告,9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10月30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公司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洛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6日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