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不字第199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不字第199号

索 引 号: *********/202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12-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不字第199号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异议;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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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不字第199号

申请人:吴德峰。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必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该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逾期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逾期未告知受理情况),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确认其超期未告知受理情况程序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故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来共同进行分析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行为,包括认为不作为等,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依法应是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而非以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该法并未赋予法律援助申请人针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予援助(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而是赋予了申请人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后再另行救济。另外,根据申请人补充提供的材料及自述意见,其已就案涉法律援助申请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了异议,且仍在处理期限内。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0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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