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宝龙街道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
关于委托宝龙街道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
为了积极推动我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强化家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维护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委托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由官方兽医对深圳市龙岗区邢记综合农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规定处理。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对执行动物防疫相关制度情况实施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乡镇或者街道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官方兽医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至委托机关终止委托之日止。
四、委托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五、受委托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
六、其他要求
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将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规范、高效履行职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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