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平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平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范围内共享(电)单车的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二、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总量控制、企业主责、县级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管理原则。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共享(电)单车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共享(电)单车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数量的依据;负责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依法备案登记、停放秩序指导、监督管理;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县辖区内共享(电)单车实行总量动态控制,科学控制车辆投放总量和运营企业数量,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和市场饱和度,合理确定运营企业家数和运营车辆数;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共同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停放管理、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平阳县共享(电)单车投放总量核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参与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共享(电)单车停车设施规划编制。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共享电单车登记上牌,协助县综合执法局进行总量核定,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停放管理、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共享(电)单车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施划和管理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受理共享(电)单车相关投诉建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四、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五、运营企业应当在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前30日,依法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以下材料备案登记: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车辆投放信息(包含投放区域、投放车辆数量、车辆信息等);

(三)运营模式、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维护人员配置、服务质量与投诉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四)与银行或者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对已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单车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

六、运营企业应当履行运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共享(电)单车使用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二)应明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

(三)为使用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四)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五)共享(电)单车应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保持清洁完好;

(六)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七)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和有效的制约措施。

七、鼓励运营企业不向承租人收取押金,鼓励运营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八、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使用人投诉机制,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九、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十、共享(电)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获得CCC认证,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共享电动自行车须符合GB*****-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

十一、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制定车辆调度方案,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

十二、运营企业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及时清运堆积车辆,做好调度管理服务。共享(电)单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亚米级范围。

十三、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前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终止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核考评依据。

十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托互联网资源加强共享(电)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共享(电)单车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以及运营企业未履行本办法其他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运营管理 互联网 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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