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聚元餐饮店采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的处罚案

肥东县聚元餐饮店采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的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616号

当事人:肥东县聚元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KNP782H

主要违法事实:肥东县聚元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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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聚元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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