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4〕7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4〕7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遂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工作·寒冬送温暖”困难群体帮扶、未成年关爱活动生活物品(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1:遂宁市救助管理站
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金鸡村
被投诉人2:四川天之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
相关供应商:遂宁市益昌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大道151-165号
四、基本情况
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天之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就遂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工作·寒冬送温暖”困难群体帮扶、未成年关爱活动生活物品(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026*****96344)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同日,向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告知书》。 本项目已于2024年11月28日签订采购合同,2024年12月5日合同已履行验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工作·寒冬送温暖”困难群体帮扶、未成年关爱活动生活物品(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二次),采购的产品有大米、食用油,其中大米既是预包装食品,也是食品农产品,食用油是预包装食品,但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没有允许投标供应商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单位备案凭证》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投诉,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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