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1家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的决定
关于对1家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的决定
为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决定对昆明高新区1家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处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将进一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被处罚对象:云南团结晶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云南团结晶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特种设备(电梯)使用单位,截至2024年12月9日未按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
行政处罚内容: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4〕1493号
行政处罚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4年12月27日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年12月27日
标签: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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