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停用的公告2024年12月 发布单位:
关于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停用的公告2024年12月 发布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近期,检查发现一些特种设备原登记地址上已无厂房或已无该特种设备,有些特种设备则现场处于停用状态;现我局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将对上述情况特种设备相应予以注销登记或停用(注销、停用设备清单见下表)。请列表中各有关单位对拟注销、停用设备有异议的,于公告后15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
联系人:孙先生、朱女士;电话:0574-********,********;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18号607室。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标签: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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