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兴山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附件
宜昌市兴山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服务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 注
一、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1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县发改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依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县发改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依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双方协商约定
3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县发改局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依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双方协商约定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县发改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依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双方协商约定
5 出具财务清算报告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八条 县教育局 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协商约定。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县公安局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一日 双方协商约定 由交警*****上备案的全国范围内具有机动车安全检验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县公安局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一日 双方协商约定
7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县人社局 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8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县人社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注册资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县人社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9 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商谈确定 TCAGHP031-201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试行
10 重大项目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过渡时期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意见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646号)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商谈确定 由申请人与编制机构自行商谈
11 规划现状地形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商谈确定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09版)
12 重大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商谈确定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年修订稿)
13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第27页工程测量-(八)其他3.规划监督测量
14 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1)双方共同协商协议执行。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1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双方协商约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1)双方共同协商协议执行。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1)双方共同协商协议执行。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17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1)双方共同协商协议执行。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工业园区)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 号)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1)双方共同协商协议执行。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19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收费标准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交通影响评价的计费标准
20 建筑物定点放线(含定位红线图)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第24页工程测量-(一)控制测量4.GPS测量E级;27页工程测量-(八)其他2.建筑物放线
21 规划建筑方案总平面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论证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18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审议和方案修改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是规划审批的基本依据。收费标准参照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号)》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收费标准。 其中,市城区经政府采购,由宜昌市地理信息和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承担一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22 规划建筑方案日照分析论证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18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审议和方案修改时间)
23 规划建筑方案建筑定位示意图绘制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18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审议和方案修改时间)
24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临时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由申请人与编制机构自行商谈 由申请人与编制机构自行商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2号) 县生态环境分局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26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县生态环境分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160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县水利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讯〔2017〕359号)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520-2014) 县水利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29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河道采砂许可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20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县水利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3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2017年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15年第47号) 县水利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31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县水利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32 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救措施方案编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水利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3 水域、滩涂界至图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县农业局 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3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县农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35 选址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论证 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县林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36 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县林业局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37 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23、34条 县卫健局 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社会机构按市场调节价双方约定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14条 县卫健局 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社会机构按市场调节价双方约定
3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17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2条、第13条 县卫健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社会机构按市场调节价双方约定
3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17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2条、第13条 县卫健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社会机构按市场调节价双方约定
40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县卫健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社会机构按市场调节双方约定
41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县卫健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社会机构按市场调节双方约定
42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1号) 市、县两级国动部门 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国动部门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 县应急局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4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4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第八条 县应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4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 县应急局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47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县应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48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第十条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49 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八条 县应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0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1 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2 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县交通局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3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19年修订;《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县交通局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4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技术性审查咨询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最后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最后修订);《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3﹞4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 县交通局 具有资质(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5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 县交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6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 县交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7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县交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县交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县交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县交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县交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58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县交通局 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9 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1年第24号);《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海通航〔2019〕147号 县交通局 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60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订版) 县交通局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湖北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鄂价工服[2016]56号)
6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2018年修订)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 县住建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 7-15天 市场价
62 地下管线测量 城建档案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5〕56号)第五条《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县住建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 项目开工到管线工程完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
63 出具验资报告 市、县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21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县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自行约定 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2010]265号)
64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市、县管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21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县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自行约定 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2010]265号)
市、县级慈善组织认定登记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8号) 县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自行约定 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2010]265号)
市、县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9号) 县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自行约定 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2010]265号)
二、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1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县发改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其中: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事项要求一般项目评估时限为5-8个工作日,政策性影响因素、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除外) 政府购买服务(其中: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事项按《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规则》(2020年修订)执行)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县发改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3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县发改局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县发改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5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市、县管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2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县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自行约定 收费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确定价格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2010]265号) 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
6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清算报告 市、县管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2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县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自行约定 收费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确定价格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2010]265号) 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
7 土地评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4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七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十一条;《土地储备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三条 县自规局 具有经省级以上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合格,取得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中介机构 2个工作日 《国家计划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评估收费专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鄂土协发【2015】05号) 由审批部门通过网上遴选方式选择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 地籍测绘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初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有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审批、集体建设用地审核、临时用地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5个工作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9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探矿权、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 县自规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在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发布需求,采取竞价方式。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10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37号令)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县气象局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评价能力的有关机构 1-3个工作日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1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37号令)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县气象局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1-3个工作日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取得取得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1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建部、应急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县住建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2个工作日,其他工程7个工作日 不收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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