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

关于公布《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已审查通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临沧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请与凤庆县烟草专卖局联系。

附:《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云南省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7日

《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要求和规范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在进行相关调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凤庆县烟草专卖局草拟了《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相关权益人的意见,决定召开《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此次听证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临沧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2024年12月20日15:00—16:45,听证会在凤庆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参加人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吴德军 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戈 赛 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汤丽娇 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三)听证监察人

陈国强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国曾 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郭庆全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人员

(四)记录人

毕皓萁 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案件审理员

李建平 县烟草专卖局党群办党群管理员

(五)听证代表 16名

1.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持证户代表 8名

曾复桃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李永明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巫继琴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欧 应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杨永柱 凤庆县勐佑镇农村集镇卷烟零售户

罗开荣 凤庆县勐佑镇农村集镇卷烟零售户

杨锦美 凤庆县洛党镇农村集镇卷烟零售户

苏有娇 凤庆县洛党镇农村集镇卷烟零售户

2.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代表2名

马美菊 凤庆县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个体工商户

邹春宏 凤庆县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个体工商户

3.消费者代表 2名

字绍荣 凤庆县凤山镇居民

杜浩楠 凤庆县凤山镇居民

4.其他听证代表 4名

毕永胜 县人大二级主任科员

杨 洪 县政协经济委副主任

施玉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行政执法员

代光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主办人员

(六)旁听人4名

杨德琴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区域市场部主任

李会明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物流中转站站长

李欣芮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潘家安 凤庆县勐佑镇居民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4年12月4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凤庆县烟草专卖局在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省凤庆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公开向社会征集听证代表和意见。

2024年12月10日,凤庆县烟草专卖局在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省凤庆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及听证代表等人员名单。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听证会应到28人,实到28人。其中,听证代表16人,听证监察人员3人,县烟草专卖局参加听证人员5人,旁听人员4人。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6人,实到听证代表16人,到会听证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听证代表人数的2/3,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普通社会公众代表12人(利害关系人10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占听证代表人数的1/3以上,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临沧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听证会议程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项:说明听证主题和宣布听证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二项:介绍听证代表、出席及受邀人员,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和到会情况;

第三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项:决策发言人陈述听证事项具体内容并进行说明;

第五项:听证代表进行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第六项:决策发言人进行答辩;

第七项: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第八项:听证监察人发表意见;

第九项: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最 后: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审阅听证笔录并签名。

五、听证代表对《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建议、问题

决策发言人宣读《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对《规划(草案)》进行说明。参会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提出疑问,口头和书面发表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肯定现有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化布局规定的基础上,主要有17条建议和5个问题。

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制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二)建议制定机关征求法律顾问意见,规定中条款内容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认真对比上位法及具体内容,不得超越上位法。

(三)建议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推广卷烟销售。

(四)建议烟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烟草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

(五)建议烟草部门要加强对烟草制品经营者监管整治,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

(六)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对各烟草销售网点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评估。

(七)建议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求来办理烟草证。

(八)建议将《规划(草案)》第二条中的“布局管理”改为“布局设置和管理”。

(九)建议在《规划(草案)》第四条中增加“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

(十)建议将《规划(草案)》第七条中“市场状态、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改为“市场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

(十一)建议在《规划(草案)》第十条中的“本县”后增加“乡镇、行政村(社区)”。

(十二)建议将《规划(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改为:“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三)建议对《规划(草案)》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30米以内”进行论证。

(十四)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规划(草案)》的修改完善并报备。

(十五)建议下步工作中按照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贯彻执行。

(十六)建议印发《规划》前县烟草专卖局提交法律顾问单位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问题如下(其中包含一条建议):

(一)经营地址因房屋到期、房东进行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搬迁,卷烟零售许可证是否需要重新申领?需要重新申领的话,本人提出不受排队轮候限制的建议。

(二)许可证到期未能及时延续该如何处理?

(三)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办烟草证?

(四)铺面转让转租,许可证能否继续使用?

(五)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酒店、旅游接待大厅是否可以优先办理?

六、对建议、问题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对第一条建议的意见:将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制定《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二)对第二条建议的意见: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云南省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条款内容有法律依据,同时认真对比上位法及具体内容,不超越上位法。《规划(草案)》初次拟定时已经征求法律顾问的建议同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听证会结束后将整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并再次征求法律顾问意见,且报市局法规部门审查。

(三)对第三条建议的意见:由于烟草制品属于特殊商品,在网络上进行卷烟经营、发布烟草广告等,国家法律法规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就卷烟零售来说,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推广或销售卷烟。

(四)对第四条、第五条建议的意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凤庆县烟草专卖局将不断加强对学校周边烟草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专卖执法人员和卷烟营销工作人员会在日常的走访检查过程中记录烟草专卖零售客户经营场所是否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并且于第一时间到店补齐标志。

(五)对第六条建议的意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凤庆县烟草专卖局将积极利用“双随机”“APCD”等方法对卷烟零售户和其经营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六)对第七条建议的意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因此具备营业执照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七)对第八条建议的意见:《规划(草案)》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凤庆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此处“管理”包含的内容较多,其中一项内容就是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因此此处不再将“设置”和“管理”并列。

(八)对第九条建议的意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对象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卷烟、雪茄烟属于专卖品,实行烟草专卖管理,不以市场为导向。

(九)对第十条建议的意见:《规划(草案)》第七条:“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间距。”此处的“市场状态、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是零售点间距的确定因素,而“市场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是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参考因素,二者有所区别。

(十)对第十一条建议的意见:《规划(草案)》第十条中的“本县”已包含了各乡镇及行政村(社区),因此此处不再将“乡镇、行政村(社区)”单独罗列出来。

(十一)对第十二条建议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应将未成年人纳入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否则对“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这部分未成年人将缺少相应限制条件。

(十二)对第十三条建议的意见:根据《临沧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临烟专〔2020〕73号)“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含)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30米(含)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指导意见,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作出该项规定。

(十三)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建议的意见: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规划(草案)》的修改完善并报备;印发《规划》前县烟草专卖局会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律顾问单位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下步工作中严格按照修改完善的《规划》贯彻执行。

(十四)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经营地址因房屋到期、房东进行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搬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原因,因此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对不受排队轮候限制建议的解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因此“经营地址因房屋到期、房东进行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搬迁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予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不受排队轮候限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不采纳。

(十五)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实践中,被许可人不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存在多种原因,如:被许可人不知晓提出延续申请时间的相关规定、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尚未续签、由于忙碌而疏忽或者忘记提出延续申请等。为响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事项外,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即使被许可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的最后一日提出延续申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能够做到当场办结。被许可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未能及时延续的,应当依法注销。

(十六)对第三个问题的解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果以上材料都齐全且符合办理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办理烟草证,不齐全也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全就不办理。

(十七)对第四个问题的解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铺面转让转租后,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继续使用,新的经营者必须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八)对第五个问题的解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条规定:“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因此,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酒店、旅游接待大厅不属于法律中的特殊情形,不适用优先办理。

七、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参加会议的各位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云南省凤庆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的布局关系到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制定《规划》是关注民生,关注未来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凤庆县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卷烟零售户的管理服务,有利于维护卷烟消费者、经营户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县烟草专卖局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认真评议研究。

(一)对以下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1.建议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制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2.建议制定机关征求法律顾问意见,规定中条款内容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认真对比上位法及具体内容,不得超越上位法。

3.建议烟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烟草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

4.建议烟草部门要加强对烟草制品经营者监管整治,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

5.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对各烟草销售网点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评估。

6.建议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求来办理烟草证。

7.建议《规划(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改为:“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8.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规划(草案)》的修改完善并报备。

9.建议下步工作中按照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贯彻执行。

10.建议印发《规划》前县烟草专卖局提交法律顾问单位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对以下意见建议不予以采纳:

1.建议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推广卷烟销售。

2.建议将《规划(草案)》第二条中的“布局管理”改为“布局设置和管理”。

3.建议在《规划(草案)》第四条中增加“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

4.建议将《规划(草案)》第七条中“市场状态、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改为“市场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

5.建议在《规划(草案)》第十条中的“本县”后增加“乡镇、行政村(社区)”。

6.建议经营地址因房屋到期、房东进行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搬迁,重新申领卷烟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排队轮候限制。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听证会合法、真实、有效。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作了总结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各方面都作了充分准备,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基本达到了本次听证会的目的。最后,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在审核听证笔录后作了签名。

云南省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零售 规划 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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