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根据《德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德办发电〔2021〕53号)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要求,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如下:
1.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将重大产业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从源头防范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化解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及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机制。
6.负责给予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8.承担市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林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职责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湾长制相关工作。
9.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10.负责全市森林、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草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11.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矿山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2.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涉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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