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上海市延安中学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具备物业管理企业壹级资质; (3)投标人近3年应具有类似学校、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成功案例; (4)投标人应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稳定的服务队伍。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延安中学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6-********-****(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C********)
3、预算编号:06-16-z96773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拟选择1家中标供应商。 (2)服务区域概况:上海市延安中学,地址:长宁区茅台路1111号,学校建筑面积为81891.1㎡(教学楼、宿舍楼等:46387㎡,体育中心:16017㎡,实验中心:6627.1㎡,地下停车库:12860㎡),占地面积110000㎡;绿化面积30000㎡。 (3)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日常保洁,日常维修,绿化养护,室内绿化摆放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及校园内部办公物品及学生各类比赛乐器等搬运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见招标文件。
5、交付地址: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6、交付日期: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7、采购预算金额:*******(国库资金:0;自筹资金:*******)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6-12-08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12-16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或统一社会信用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3)被授权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4)近三年类似项目成功业绩清单(清单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年份、合同金额、业主名称、业主地址、证明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限1页,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 (5)相关资质证书(物业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6)在本市设有固定服务机构的相关说明(限A4幅面3页,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 (7)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本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屏图资料,截屏图应包含查询时间及信用记录结论,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8)代理机构审核时间: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16日上午9点之后,逾期不再办理(投标人上传资料后,经审核通过后方能浏览招标文件,完成报名手续。); (9)供应商提问时间:2016年12月19日上午11点前接受提问; (10)代理机构答疑澄清时间:2016年12月20日下午17点前。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7-01-05 09: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7-01-05 09:3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天山路600弄4号思创大厦6楼
2、开标地点:天山路600弄4号思创大厦6楼。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招标人确认参加开标会议资格;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须持网上投标回执(加盖公章)参加开标会议; (3)开标时,投标人应当进行投标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投标人应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证书U盘)和可以在开标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以进行开标的相关操作。
七、其他事项
(1)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等供应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结合电子采购平台的设置要求,本项目招标方将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发布中标公告环节查询相应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或失去中标资格。
八、联系方式
标签: 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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