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东莞市美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月亮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查处你单位在广东华银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厂房装修项目施工中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仲社管监告字〔2024〕第A96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8名工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元。
请你单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主动到我局签收该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场签收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仲社管监告字〔2024〕第A96号)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惠仲社管监告字〔2024〕第A96号
被告知人:东莞市美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月亮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有工人到我局投诉称在广东华银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厂房装修项目施工中被拖欠工人工资,我局已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拖欠8名工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元。2024年11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仲社管监改字〔2024〕第A1350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整改。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现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及时足额支付8名工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元。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277号人才服务大厦313室
联系人:张超平,电话:0752-*******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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