雩云路至雩田大桥段路灯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雩云路至雩田大桥段路灯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遂川工业园区(东区)雩云路至雩田大桥段路灯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3060
采 购 人:遂川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6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说明
1.项目概况
2.定义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供应商
5.供应商代表
6.谈判费用
7.现场勘察
8.适用法律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
9.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10.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编制要求
12.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证明工程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15.响应报价
16.谈判保证金
17.谈判有效期
18.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五、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9.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0.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1.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22.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及撤回
六、评审和谈判
23.谈判小组
24.评审程序
25.谈判程序
26.最终报价
27.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七、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8.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30.成交结果公示
八、授予合同
31.成交通知书
32.履约保证金
33.签订合同
34.采购终止情形
九、质疑与投诉
35.询问
36.质疑
37.投诉
十、其他事项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39.保密原则
40.解释权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二、技术标准及要求
三、工程量清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条款
二、合同格式
第五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函(格式)
二、报价一览表(格式)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资格证明文件
五、供应商企业情况一览表
六、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七、谈判保证金证明文件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九、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如适用)
十、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十二、最终报价表(最终报价时提供)


第一章 谈判邀请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遂川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就其所需的工业园区(东区)雩云公路至雩田大桥段路灯安装工程项目(项目编号:****-********3060)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工程名称 工程简要概况 数量 预算金额(元)
遂川工业园区(东区)雩云路至雩田大桥段路灯安装工程 该路段大约2720米 1项 256480

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6供应商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开标现场验原件)
1.7拟派建造师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资格,且须在该企业注册,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江西省外企业须在江西省住建厅办妥进赣备案手续;(开标现场验原件)
1.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2. 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17:00时(北京时间)止,自行在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资料(包括补充变更等)。于竞争性谈判大会开始前现场缴纳资料费,每包售价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3.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2016年12月19日16:00时(北京时间)。
4.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谈判地点: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采购人名称:遂川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
联系人:彭盛浩
联系电话:187*****685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2室
邮编:330038
联系人:郑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180*****567
电子函件:jxcxwygs@126.com
吉安分公司详细地址:吉安市吉州区玖隆财贸大厦B座1-1203号
邮编:34300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1.1 项目名称:遂川工业园区(东区)雩云路至雩田大桥段路灯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3060
2.1 采购人:遂川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
联系人:彭盛浩 电 话:187*****685
2.2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2室
邮编:330038
联系人:郑先生、刘先生 电 话:****-********180*****567
3.1 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项目预算金额:256480元人民币
4 合格的供应商:
(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邀请”中资格条件要求。
7.1 是否组织现场勘察:否
11.2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
13.1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否
16.1 谈判保证金金额:¥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谈判保证金支付形式:谈判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谈判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在2016年12月16日17:00前将谈判保证金递交给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情况证明为准),并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支付证明文件。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被否决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户名: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遂川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88
17.1 谈判有效期:从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谈判有效期一致)。
18.1 谈判响应文件数量:1份正本、3份副本。
20.1 谈判时间:详见“谈判邀请”
谈判地点:详见“谈判邀请”
27.2 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27.3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其他评审因素):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应出具竞谈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节能产品,将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4.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将优先采购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29.1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优劣相同的由谈判小组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32.1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及返还: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且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违约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支票、政府采购担保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请注明汇款单位及项目编号。
38.1 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5000元(伍仟元整)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注:本表是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差异,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二、说明
1.项目概况
1.1 工程范围:遂川工业园区(东区)雩云路至雩田大桥段,长约2720米;
1.2 工程内容:路灯及相关材料运输、安装、调试等工作;
1.3 建设地点:江西省遂川县;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采购人是 遂川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代理事宜的机构。本次竞争性谈判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2.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资金来源
3.1 采购人已获得《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谈判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4.合格的供应商
4.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邀请”中资格条件要求。
5.供应商代表
5.1 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并签署谈判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谈判费用
6.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8.适用法律
8.1 本次竞争性谈判属工程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
9.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9.1 竞争性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所需工程及服务、谈判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共五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除所述各章节内容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期间发出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9.2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编制要求
11.1 供应商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本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工程量清单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1.2 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供应商可提交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备选响应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响应文件均无效。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响应文件均无效。
11.3 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方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谈判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1.4 谈判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
12.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顺序要求编写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提交的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构成如下:
(1)报价函(格式);
(2)报价一览表(格式);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4)资格证明文件;
(5)供应商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
(6)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7)谈判保证金证明文件(格式);
(8)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如适用);
(10)施工组织设计;
(11)项目管理机构。
12.2 供应商应按12.1条规定的顺序编排,采用胶装形式装订成册,并编写“谈判响应文件目录”。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本次谈判是否允许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谈判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谈判响应文件无效。
13.2 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
14.证明工程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其工程和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工程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样本、数据、证书、买方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本项目的工程服务已对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
(3)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5.响应报价
15.1 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单价或总报价中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措施费、规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税金等一切可能缴纳的其他政策性费用。
15.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单价或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15.3 本项目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均不允许修改,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计算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和合价。供应商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子目和工程量同采购人所发的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一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但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图施工。
15.4 在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供最终报价表。
16.谈判保证金
16.1 供应商须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谈判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谈判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注:可凭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谈判凭据。
16.2 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6.1条”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6.3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
(1)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谈判有效期
17.1 谈判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日起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不足的谈判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8.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每套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谈判响应文件需打印并采用胶装形式装订,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在谈判响应文件上签字和加盖供应商公章。谈判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谈判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谈判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8.4 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8.5 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9.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用封条在谈判响应文件密封袋背面开口处密封。封口处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且在包装正面标明“正本”和“副本”。 谈判响应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并注明“谈判时启封”字样。
19.2 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谈判保证金一起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表”字样。
19.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 谈判响应文件必须在谈判邀请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谈判地点。已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谈判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1.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21.1 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及撤回
22.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谈判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2.2 从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谈判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

六、评审和谈判
23.谈判小组
23.1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评审工作将由谈判小组负责。
24.评审程序
24.1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间以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为准。
24.2 截至谈判截止时间,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谈判终止。谈判响应文件原封退回各供应商。
24.3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公布响应供应商名单。
24.4 谈判前由经推荐的响应供应商代表与监督人代表共同检查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通报检验结果。确认无误后所有供应商代表离开谈判地点。
24.5 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
24.5.1 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关于资格条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谈判保证金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资格。
24.5.2符合性检查: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除资格条件外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对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将按无效处理,不得参加后续谈判。
24.5.3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不具备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2)未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有效期不足、谈判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3)未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胶装、签署、签章的,或签字(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4)未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报价函、报价一览表、工程预算书的;
(5)供应商提供了备选响应方案及其报价,但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6)谈判有效期响应不足的;
(7)响应报价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的;
(8)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被视为无效响应的情形。
25.谈判程序
25.1第一轮谈判:谈判小组按递交响应文件时间的顺序,与每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就技术质量要求、服务和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谈判文件修正
(1)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谈判小组可以就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谈判小组签字、采购人代表确认。
(2)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谈判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谈判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给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3)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正文件由供应商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25.3第二轮谈判
(1)谈判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按本须知“第26条”最终报价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2)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本须知“第25.2条”谈判文件修正的要求,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第三轮谈判为最终的谈判。
26.最终报价
26.1 最终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已实质性响应且愿意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6.2 最终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
26.3 若没有对技术、商务做实质性修改或对技术、商务做了实质性修改,但没有提高要求,最终报价(含分项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最终报价(含分项报价)以上轮报价为准作为评审依据。
26.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若供应商放弃最终报价且未做出书面说明的,将视为同意按照首次提交的响应报价进行评价。
26.5 供应商未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将最终报价表送达指定地点的视同放弃最终报价。
27.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7.1 谈判小组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谈判响应文件报价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27.3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7.3.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产品的最后响应报价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供应商应出具竞谈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2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产品的最后响应报价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8.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28.1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后的有效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优劣相同的由谈判小组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排序第一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有效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0.成交结果公示
30.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吉安市政府采购网和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授予合同
31.成交通知书
31.1 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3 当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32.履约保证金
32.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2.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
32.3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本须知“第32.1条”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16.5条”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成交决定,在此情况下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
33.签订合同
33.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文件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3.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29.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
34.采购终止情形
3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九、质疑与投诉
35.询问
3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6.质疑
36.1 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谈判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方不予受理。
36.2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若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36.3 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书面提出,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质疑人的名称,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项目的名称和项目编号;
(3)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据;
(4)质疑人参加了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如报名回执等);
(5)提起质疑的日期。
36.4 质疑函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并按照36.2条要求签署和盖章。
36.5 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起算。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需在邮寄或快递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收件单位,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
36.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供应商向其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
37.投诉
37.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7.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7.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7.4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38.1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开取代理服务费发票时提供采购合同一份。
38.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8.3 采购代理服务费只接受现金、支票、汇票或电汇。
户 名: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
账 号:********3586
39.保密原则
39.1 谈判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9.2 政府采购谈判小组应当遵守谈判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谈判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9.3 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谈判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0.解释权
40.1本采购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县工业园区(东区)雩云路至雩田大桥段路灯安装工程
数量 1项
工期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交付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安装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备注 无








二、技术标准及要求
1.施工规范
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施工设计图及现行国家和江西省、吉安市或行业所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除非合同要求和设计另有规定,否则所有规范及标准均须采用现行最新版本或修订本。
2.说明
2.1灯杆、灯具甲方另采;
2.2电缆采用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电力电缆直埋敷设,埋地深度-0.8米,型号见清单。
2.3基础做法见图纸
3.施工要求
3.1道路长度大约2720米,道路两侧安装路灯;
3.2铺设电缆长度2720米。电缆线为10mm2*3铜芯电缆线,电缆过路灯时每盏路灯间留2米接线头。包括挖工作坑、安装机械用C15砼基础浇筑、机械安拆、顶管等全部施工工序。其它电缆沿绿化带地埋敷设,沟内敷设电缆要铺沙盖砖,电缆与路灯照明线连接要牢固;
3.3相关的配线为1.6 mm2铜芯线,每盏路灯23米配线,灯杆基础标高现场确定;
3.4安装灯杆及组件、接线、调试(厂家提供产品、施工单位只负责安装、调试)。每个灯具要设有熔断器作为保护;
3.5电缆沟挖土长度2720米,需相关的开挖及回填工作。
3.6基座的规格为1000cm*800cm,数量60只,强度C20砼灯杆基础,预埋螺栓,基础内预埋穿电缆PV管;控制箱2只需不锈钢材质,并在箱内配备好相关的元件等;
3.7按照采购人设计的线路走向及电源接入点施工;
3.8付款方式: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70%,余额在验收合格后起计算壹年内付清;
3.9保质期限:该工程保质期为壹年,保质期内所有费用成交供应商承担。

三、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 响应报价编制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总报价中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措施费、规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税金等一切可能缴纳的其他政策性费用。
2.3 本项目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中的项目名称、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均不允许修改,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计算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和合价。供应商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子目和工程量同采购人所发的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一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但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图施工。
3.工程量清单表(详见下表)
备注:1、清单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结算数量应按照实际完成至亮灯并经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3.1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名称:遂川工业园区(东区)雩云路至雩田大桥段路灯安装工程
序号 分项名称 内容描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基座 1000cm*800cm,含预埋件、砂石、水泥等浇筑 只 60
2 控制箱基座 只 2
3 电缆线 10 mm2*3铜芯电缆线 米 2720 每盏路灯留2米接线头
4 配线 1.6 mm2铜芯线 米 1380 每盏路灯23米配线
5 挖电缆沟土方 开挖、回填,电线塑料管等 米 2720
6 控制箱 不锈钢材质,含箱内所有安装原件等 只 2
7 机械费 吊车 盏 60
8 短途运输费 含上、下车人工工资等 盏 60
9 安装人工费 盏 60
10 切割水泥地面 米 实际切割数量计算,含砼浇筑
以上电缆线不包含外接电源电缆线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二、合同格式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承包人”)对该项目的谈判。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报价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报价函(格式)
致: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 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职务及职称 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并对该项目进行响应报价。并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 三 份。
1.报价一览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资格证明文件;
4.技术响应文件;
5.按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和技术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6.我单位提交的谈判保证金,金额为 。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工程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
2.我单位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单位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报价有效期自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5. 如果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后,我方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谈判响应文件,谈判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与谈判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7.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一览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总报价 报价声明 谈判保证金 工期 交付地点 备注

以上合计第一次总报价:(大写) ¥:(小写)

注: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19.2条的规定与谈判保证金凭证一同单独密封递交。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序号 分项名称 内容描述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元) 金额(元)














四、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如下:
4-1 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材料;
4-2 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材料;
4-3 证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4-4 证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材料;
4-5 证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材料;
4-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4-7 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6-1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材料说明:
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释义: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6-2 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材料

提供材料说明:
1.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其他能准确反映供应商良好商业信誉及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资信证明中如明确注明复印无效的则必须提供资信证明原件);
2.如供应商为本年度新成立企业,仅需提供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3 证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关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
致: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 项目编号 )的谈判邀请。我公司在完全理解本项目采购标的质量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谈判活动。并承诺,如获成交我公司将提供足够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本合同履行。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同意按我方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签章
供应商签章
日期














6-4 证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材料

提供材料说明:
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税务登记证书;
2.供应商需提供谈判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
3.供应商需提供谈判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5 证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材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格式)


致: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我公司目前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若以上声明不真实,我方全部承担虚假投标的责任,成交无效,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签章
供应商签章
日期











6-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注:法定代表人参与谈判的无需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 (供应商) 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的谈判,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 话:



备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7 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提供材料说明:
1. 应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五、供应商企业情况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网址/邮箱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银行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供应商签章

六、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致: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_______________项目谈判采购中获成交(项目编号:________)。我们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前,以支票、汇票、电汇或现金的形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承诺方法定名称和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采购代理: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邮 编:330038
电 话:****-******** 传 真:****-********
户 名: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
账 号:********3586

七、谈判保证金证明文件

提供材料说明:
1. 供应商须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其已缴纳谈判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或凭证;
2. 谈判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认 定 证 明
编号: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代表*
行业代码*(见赣财购[2012]3号文) 注册类型(见赣财购[2012]3号文) 联系人
主营业务(万元)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开业时间* 年 月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 行业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有效期至本年底。


盖 章:
日 期:

备注:1.*为必填内容;
2.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由出具单位提供;
3.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


九、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如适用)
产品范围: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在上述范围内的投标货物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a.节能产品: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http://hzs.ndrc.gov.cn ) 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
b.环境标志产品: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 (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的“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

说明:1.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供应商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为无效。
2.如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十一、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十二、最终报价表(最终报价时提供)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最终报价
(单位:人民币/元) 大写:
小写: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承诺 完全响应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及商务条款要求,并同意按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下浮比例对分项清单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注:1.供应商须严格按本表格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所有文字应表述准确、清晰、不得涂改和增删、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 最终报价金额意思表示等同谈判文件。填写时应保持大小写金额一致,若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此最终报价表内容尽量充实,但不要加附页,需单独密封(用代理机构提供的信封密封)。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标签: 路灯安装 大桥 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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