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地址/住址: 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街南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空地上使用油性漆对管道进行防腐刷漆作业,无污染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明你(单位)在空地上使用油性漆对管道进行防腐刷漆作业,无污染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 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副经理刘宝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月17日提取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及副经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环市中罚告〔2024〕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基准,你(单位)在空地上使用油性漆对管道进行防腐刷漆作业时,无污染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结合你(单位)属一般企事业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问题发现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因素,认定违法情节轻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六条第五项,通过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万柒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20日

区生态环境局
内江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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