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州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本省主持、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4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擅自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5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参与境外组织和个人非法传教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6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7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8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9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0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1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3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4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八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务的,予以没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5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6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不得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7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8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19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0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1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3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4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5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6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7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8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29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0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1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2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3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4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35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6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7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38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 凉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 目录 清单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