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要求
子项一: 2.1投标人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2.2投标人必须在2014年10月01日前成立(供应商如出现吸收合并的,其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原单位的注册时间起算;如出现新设合并的,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参与合并的单位中成立时间较短的单位的注册时间。); 2.3投标人必须提供2015年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凭证” 或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凭证”; 2.4投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国税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及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有);如无法通过国税登记证副本识别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即1) 由第三方(如地方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效证明(须有第三方单位盖章);或2)在国税网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地址; 2.5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2.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在最近三年没有出现招标文件中的承诺条款与中标后实际服务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誉记录; 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8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由其隶属法人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分支机构参与本次投标和签署合同,并承诺对分支机构的投标行为及中选后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接受我司省公司统一转发的相关授权函); 2.9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该分支机构不具备资质但其隶属法人满足资质要求时,可以出具其隶属法人的相应资质; 2.10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业绩要求为该分支机构的自身业绩,不接受其隶属法人的业绩; 2.11业绩要求:近三年同类项目累计结算金额应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近三年指合同有效期开始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含)以后;同类项目:指承接过渠道(实体或电子)网点类或户外促销巡检类项目。必须提供历史合同相关页(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至少包含首页、金额、合同内容、签字页)及发票复印件(以统计期间实际开具的发票累计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作为证明文件,如提供的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以发票金额为准。 2.12其他资格审查的关键条款,请见3.2.1初审表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方能进入评分环节,不满足则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子项二: 2.1投标人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2.2投标人必须在2014年10月01日前成立(供应商如出现吸收合并的,其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原单位的注册时间起算;如出现新设合并的,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参与合并的单位中成立时间较短的单位的注册时间。); 2.3投标人必须提供2015年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凭证” 或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凭证”; 2.4投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国税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及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有);如无法通过国税登记证副本识别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即1) 由第三方(如地方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效证明(须有第三方单位盖章);或2)在国税网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地址; 1.2.5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2.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在最近三年没有出现招标文件中的承诺条款与中标后实际服务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誉记录; 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8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由其隶属法人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分支机构参与本次投标和签署合同,并承诺对分支机构的投标行为及中选后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接受我司省公司统一转发的相关授权函); 2.9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该分支机构不具备资质但其隶属法人满足资质要求时,可以出具其隶属法人的相应资质; 2.10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业绩要求为该分支机构的自身业绩,不接受其隶属法人的业绩; 2.11业绩要求:近三年同类项目累计结算金额应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近三年指合同有效期开始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含)以后;同类项目:指承接过渠道(实体或电子)网点类或户外促销巡检类项目。必须提供历史合同相关页(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至少包含首页、金额、合同内容、签字页)及发票复印件(以统计期间实际开具的发票累计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作为证明文件,如提供的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以发票金额为准。 2.12其他资格审查的关键条款,请见3.2.1初审表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方能进入评分环节,不满足则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子项三: 2.1投标人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2.2投标人必须在2014年10月01日前成立(供应商如出现吸收合并的,其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原单位的注册时间起算;如出现新设合并的,成立时间可溯源至参与合并的单位中成立时间较短的单位的注册时间。); 2.3投标人必须提供2015年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凭证” 或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凭证”; 2.4投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国税登记证副本前两页复印件及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有);如无法通过国税登记证副本识别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即1) 由第三方(如地方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效证明(须有第三方单位盖章);或2)在国税网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地址; 2.5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2.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在最近三年没有出现招标文件中的承诺条款与中标后实际服务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誉记录; 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8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由其隶属法人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分支机构参与本次投标和签署合同,并承诺对分支机构的投标行为及中选后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接受我司省公司统一转发的相关授权函); 2.9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该分支机构不具备资质但其隶属法人满足资质要求时,可以出具其隶属法人的相应资质; 2.10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业绩要求为该分支机构的自身业绩,不接受其隶属法人的业绩; 2.11业绩要求:近三年同类项目累计结算金额应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近三年指合同有效期开始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含)以后;同类项目:指承接过渠道(实体或电子)网点类或户外促销巡检类项目。必须提供历史合同相关页(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至少包含首页、金额、合同内容、签字页)及发票复印件(以统计期间实际开具的发票累计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作为证明文件,如提供的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以发票金额为准。 2.12其他资格审查的关键条款,请见3.2.1初审表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方能进入评分环节,不满足则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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