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部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我局起草了《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发送至**********@qq.com,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日。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局依照法定权限,对关系全市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有关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市场监管领域的中长期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

(三)决定在市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市局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访、人事任免、内部管理事务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规定,保证决策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等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等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市局的法定权限,于每年年初向各科室、直属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组织编制市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单位,应当说明决策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和依据、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八条 市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事项、增加事项或移除事项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决策事项建议的启动,按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确定的,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局领导提出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由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作出;

(三)各科室、直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研究论证提出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作出;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有关单位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作出;

(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说明主要理由及依据,有关单位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作出。

第十条 市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科室、直属单位职责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职责联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以及起草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组织听证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告知等形式反馈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节 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内容进行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签名或者盖章的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的实施可能涉及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判断重大决策的总体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措施,制作风险评估报告。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下列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的;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的;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的;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财政承受能力、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的;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论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按程序提请审议决策草案;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应当采取调整决策草案或者采取防范、降低风险的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按程序提请审议决策草案。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由法规科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明示法律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

(二)经过公众参与的,提交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三)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四)经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提交相关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五)经过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法规科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涉及的有关单位协助审查。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科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法规科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各位出席会议发言人的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市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暂缓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将决策形成过程中的记录、相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并送省局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牵头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单位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市局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有必要时,可以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实现决策目标,或者决策的执行对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提请市局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经评估后建议停止、暂缓执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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