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929号仲裁决定书
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929号仲裁决定书
山东厚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慕德武、刘晓平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以公告方式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929号)仲裁决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929号)仲裁决定书决定: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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