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测试所专项作业用车租赁服务招标公告

计量测试所专项作业用车租赁服务招标公告






宜宾市计量测试所拟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专项作业用车租赁服务项目供应商1家,诚邀符合资格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参加本项目比选,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内容:宜宾市计量测试所拟购买一家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项作业用车的租赁服务。

2、资金预算:5万元以内

3、服务期限:3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二、服务内容

1、车型要求:具有载重能力的 3轴随车吊, 随车吊起重力不低于10吨,驱动类型(6×4),除皮重外,合法载重量不低于8吨,数量1辆。

2、其他要求:

(1)由供应商安排人员,配合采购人拆装砝码固定支架;

(2)车辆已办理《宜宾市货运车辆入城证》,出行不受重污染天气等情况限制;

(3)投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车年限7年内,并且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出卖该租赁车辆;

(4)投标供应商负责租车期间产生的除由采购人使用车辆而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泊车费、砝码固定支架拆装费之外的一切费用;

(5)供应商须保证租赁车辆保险险种完整,年检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船使用税、第三者责任险、医保外用药险、不计免赔险、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若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若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赔偿金额由供应商承担。

(6)车辆在行车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养、检测、维修,确保采购人正常使用。如发生影响车辆使用的状况时,供应商需及时进行车辆救援,并根据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更换可正常使用的车辆,保障采购人用车的安全及使用。

(7)车辆配备相应的专用工具包和必要的维修工具、有效的车用灭火器、安全锤、故障车警示标志牌等设施设备,配备备用轮胎。

(8)车辆必须为供应商公司所有,禁止私人车辆挂靠。

(9)车辆在租赁期间需停放在宜宾市计量测试所。

三、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从事汽车租赁的备案许可证),并已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和商业营运险;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无分包、不得转包;

(八)能提供正式专用发票和对公账户;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方法: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且报价最低确定中标单位。

五、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3日(工作日9:00-12:00,12:00-16:00)。

(二)报名地点: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号楼2楼225室(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利民路24号)。

(三)报名方式:凡有意向参加上述项目比选的供应商,需携带相关文件到现场报名: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2.负责人身份证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3、密封的响应文件(包括承诺书、报价单等)。

六、评标

评标时间及地点:2025年1月6日09:30,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号楼2楼209室,请供应商准时到达现场。

七、本次比选公告及比选结果公告在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

八、其他事项:比选要求三家及以上。若报名不足三家,不再另外组织比选,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且报价最低确定中标单位。如一家报名,可议价后直接委托,也可另外选择合作方。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6*****991

附件:承诺书

宜宾市计量测试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承 诺 书

本承诺书内容必须全部做出明确应答,如无应答或应答含混,即视为存在未应答事项事实,比选小组可按相关规定作无效投标处理。

宜宾市计量测试所: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比选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比选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单位没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

六、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七、我单位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良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项作业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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