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正式文本的公告

关于公布《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正式文本的公告

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本规划发布之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如变更原许可范围的,按照本规划执行。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为卷烟、消费类烟丝、雪茄烟,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或“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按其许可范围分为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及雪茄烟零售点。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划定单元网格,并确定单元网格内卷烟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卷烟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云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卷烟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卷烟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卷烟雪茄烟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间距。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雪茄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辖区内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大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面积每增加1500平方米可增设1个卷烟雪茄烟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内部等候区设置2个以上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根据本条内部等候区设置的卷烟雪茄烟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辖区内火车站、汽车站内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卷烟雪茄烟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卷烟雪茄烟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云县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 3)。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容量和雪茄烟经营成本、合理利润,结合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以辖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15‰比例设置雪茄烟零售点。详见《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第十二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当具备独立的经营区域,满足雪茄烟品吸及从事雪茄烟经营的相关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烟保湿盒、雪茄烟保湿袋等用于雪茄储存管理养护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的规划数及已设置数不与其他许可范围的零售点合并统计,在测量间距时也互不为参照物。

第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持证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四章 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八)县城城区区域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其它区域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五章 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结合实际放宽办证条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 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 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云县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市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第十七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云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云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云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 5)。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2月22日起实施的《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云县烟专〔202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烟草 规划 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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