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督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民政局等11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 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泉市农业农村局
阳泉市商务局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阳泉市税务局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部署,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 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吃饭不便、吃饭困难实际问题,积极推进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筹、多元供给原则,着眼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现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列为市县两级政府的重要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统筹资源,促进惠民政策落实落地,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不提倡大包大揽和免费供餐,切实增进老年人福祉。
(三)工作目标。到2026年,全市基本形成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多元供给、持续发展的老年助餐服务机制,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做大服务半径,优化服务供给
(四)增强服务能力。各县(区)要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改造相结合,配置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服务设施,优化功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
(五)按照需求供给。常住老年人口不足100人,无固定助餐服务需求或就餐保障需求较小的村(社区),一般应采取互助帮扶方式或配送方式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常住老年人口100人但不到500人的,有固定助餐服务需求的村(社区),应当配备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常住老年人口 500 人以上且固定助餐服务需求量较大的村(社区),应当设置幸福食堂。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六)支持功能拓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资的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区域养老中心等民生工程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民政服务站等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服务站点。
(七)鼓励多元供给。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通过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开办老年餐桌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八)优化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作用,支持餐饮企业充分利用现有配送服务网络及平台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推广盂县、矿区、高新区老年助餐经验做法,支持老年助餐企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九)加强农村助餐。依托区域养老中心、乡镇敬老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等,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村集体收入、光伏收入等收益用于村老年助餐服务。县(区)要结合实际为村(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配备1-2 名服务人员。
(十)引导广泛参与。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三、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规范服务标准。按照《阳泉市民政局关于更名社区老年餐厅的通知》要求,做到“统一名称、统一logo、统一编号、统一色调”,新建的幸福食堂要向市民政局及时报备,申请编号。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办法,完善老年助餐工作规范,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二)支持智慧服务。鼓励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构建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服务场景,消除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享受助餐服务困难。
(十三)培育服务品牌。培育老年助餐服务品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四、强化扶持举措,推动持续发展
(十四)提供助餐场所。支持各县(区)盘活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闲置资源和设施,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社区,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因地制宜补齐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十五)多方筹措资金。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 政府补一点、集体助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
(十六)加大政策扶持。各县(区)对新建或改建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参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扶持政策,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
(十七)实施分类补贴。市级对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予以助餐补贴。各县(区)坚持有偿服务,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实际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严格执行好省级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清单,解决好经济困难、失能、残疾、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十八)落实相关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五、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十九)压实主体责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把质量关,确保老年人用餐安全。
(二十)加强安全管理。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突出抓好食品、消防、建筑安全管理,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二十一)做实日常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十二)畅通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六、坚持高位推动,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到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统筹部署、统筹推进,纳入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
(二十四)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区)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因地制宜制定或完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保障措施,做到可持续、可推广、可复制、良性发展。
(二十五)部门联动推进。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主动协调,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老年助餐工作任务,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助餐中发现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二十六)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区)要总结推广老年助餐服务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老年助餐服务的重要意义,传递党和政府的惠民之举、爱民之情,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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