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中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及我省地方立法修订情况,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瑞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进行了动态调整,形成《瑞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瑞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及
调整说明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年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综合事项(105 项)二、危险化学品行业行政执法事项(61 项)三、烟花爆竹行业行政执法事项(56 项) 四、工贸行业行政执法事项(10 项)
五、非煤矿山行政执法事项(41 项)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政执法事项(24 项)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执法事项(9 项)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综合事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 金投入。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 |||||||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 |||||||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 |||||||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 |||||||
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 | |||||||
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 |||||||
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的行政处罚 |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 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 |||||||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 |||||||
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
对高危行业、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安全生 | 域的生产经营 | ||||||
2 | 行政 处罚 | 产资金 投入类 | 单位未按照国 家规定投保安 | ||||
违法 | 全生产责任保 | ||||||
险的行政处罚 | |||||||
安全生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产管理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3 | 行政 处罚 | 机构和 管理人 | |||||
员类违 | |||||||
法 | |||||||
安全生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产管理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4 | 行政 处罚 | 机构和 管理人 | |||||
员类违 | |||||||
法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 |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 | |||||||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 |||||||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 |||||||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 |||||||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 | |||||||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 |||||||
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 | |||||||
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 | |||||||
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
第六条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 | |||||||
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 | |||||||
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 | |||||||
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 | |||||||
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 |||||||
人员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
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管理人员; | |||||||
(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 |||||||
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员; | |||||||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 |||||||
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员; | |||||||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 |||||||
机构, | |||||||
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 |||||||
生产管理人员。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 |||||||
设置 |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 |||||||
安全生 | |||||||
产管理人员; | |||||||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应当配备专 | |||||||
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 |||||||
(三)从业人员五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 |||||||
机构, | |||||||
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 | |||||||
定。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 |||||||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 | |||||||
对高危生产经 | 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 ||||||
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 | |||||||
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发 | |||||||
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 |||||||
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 | |||||||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 |||||||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 |||||||
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 |||||||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 | |||||||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位未按照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 |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对从业人员、被 |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 |||||
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告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 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知有关的安全 |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 |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 |||||
生产事项的行 | 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 |||||
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 项的; | |||||
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 |||||||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 |||||||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 | |||||||
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 |||||||
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 |||||||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的。 | |||||||
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 金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1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对矿山新招的 | |||||||
井下作业人员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1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和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单位新 招的危险工艺 操作岗位人员, 未经实习期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 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独立上岗作业 | 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
的行政处罚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对生产经营单 |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1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 教育类 | 位相关人员发生亡人事故后 未按照规定重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 全培训。 |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新参加安全培 |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 |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
训的行政处罚 | 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
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
14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 |||||||
15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020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 | ||
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 |||||||
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020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 罚 | 第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三)应急救援队伍。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 | |||||||
对生产经营单 | 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17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 法 | 02040 | 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的 |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 | 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
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 | |||||||
急措施的过程。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 | |||||||
18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020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 | 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 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 | |||||||
性等内容。 | |||||||
19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020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有关事故风险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 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 | |||||||
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 | |||||||
20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020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 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 | |||||||
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 | |||||||
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 | |||||||
21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020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 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的重大问题的; | |||||||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22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 法 | 020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 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备的。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危险物品的 | |||||||
23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02072 |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 职应急救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员的行政处罚 | |||||||
对危险物品的 | |||||||
生产、经营、储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24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02073 |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维护、保养的行 | 运转的。 | ||||||
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2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020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2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020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 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位非法印制、伪 | |||||||
安全生 | 造、倒卖特种作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27 | 行政 处罚 | 产培训 教育类 | 02015 | 业操作证,或者 使用非法印制、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 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 | ||
违法 | 伪造、倒卖的特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
种作业操作证 | |||||||
的行政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02078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 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02079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 |||||||
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 |||||||
3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020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 |||||||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 |||||||
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 |||||||
对生产经营单 | 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 ||||||
位高危建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
3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 法 | 02017 | 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 |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同意的行政处 | 审查结果负责。 | 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罚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 ||||||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 | |||||||
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 |||||||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 |||||||
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
3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 法 | 02020 | 位高危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的行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 |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政处罚 | 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 |||||||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 | |||||||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 |||||||
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 |||||||
3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02019 | 对高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 |||||||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 |||||||
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 |||||||
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 |||||||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 | |||||||
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 ||||||
3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02056 | 对高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 处罚 |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 |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
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 |||||||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 |||||||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 |||||||
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 |||||||
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 |||||||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 | |||||||
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 | |||||||
3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02071 | 对高危建设项 目施工单位倒 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 让施工资质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 |||||||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 |||||||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 |||||||
追究刑事责任。 | |||||||
对生产经营单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
3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02018 | 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报请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建设的行政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罚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 ||||||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 |||||||
3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 法 | 020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 处罚 | 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同); |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 | |||||||
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
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 | |||||||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 | |||||
3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02068 | 位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政 处罚 | 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 同); | 第三十条第二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面审查报告的。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 |||||||
(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 |||||||
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 | |||||||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
3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0206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 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的。 | ||||||
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 | |||||||
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 |||||||
程质量负责。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 | |||||||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
4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020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 |||||||
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 | |||||||
投入生产和使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对生产经营单 |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 ||||||
位未在有较大 |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 ||||||
安全生 | 危险因素的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41 | 行政 处罚 | 产警示 标志类 | 02022 | 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 |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 |
违法 | 上设置明显的 | 示标志。 |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 ||||
安全警示标志 | 事责任: | ||||||
的行政处罚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 ||||||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 |||||||
志的;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42 | 行政处罚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 020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 |||||||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43 | 行政处罚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 02024 | 对生产经营单 位未对安全设 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
和定期检测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对生产经营单 |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位关闭、破坏直 |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 ||||||
安全 | 接关系生产安 |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 |||||
设备 | 全的监控、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44 | 行政 处罚 | 使用 维护 | 02054 | 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 |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 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 |
类违 | 者篡改、隐瞒、 |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 ||||
法 | 销毁其相关数 | 事责任: | |||||
据、信息的行政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
处罚 |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 ||||||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 | |||||||
45 | 行政处罚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 法 | 020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 |||||||
艺、设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 |||||||
对生产经营单 |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 ||||||
4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 02034 | 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政处罚 | 事责任: | ||||||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 |||||||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对生产经营单 |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 ||||||
位对重大危险 |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 ||||||
47 | 行政处罚 |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 02025 | 源未登记建档,未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告知应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 |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措施的行政处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 | ||||||
罚 | 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 ||||||
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位进行爆破、吊 |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 ||||||
装、动火、临时 |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 ||||||
48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02033 | 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进行现场安全 | 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 ||||||
管理的行政处 |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 ||||||
罚 |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
对生产经营单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位进行爆破、吊 | |||||||
49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02092 | 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 落实相关安全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措施的行政处 | |||||||
罚 |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 | |||||||
对生产经营单 | 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
位在生产经营 | 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 | |||||
50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 类违法 | 02093 | 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 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 危险物质未落 | 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实相关安全措 |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 |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施的行政处罚 | 量; | 罚款。 | |||||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 |||||||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位生产、经营、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 ||||||
运输、储存、使 |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 ||||||
安全生 | 用危险物品或 | 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51 | 行政 处罚 | 产规章 制度类 | 02007 | 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未建立 | 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 ||
违法 | 专门的安全管 |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 |||||
理制度、未采取 |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 | ||||||
可靠的安全措 | 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 ||||||
施的行政处罚 | 理。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对生产经营单 |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 ||||||
位未建立安全 |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 ||||||
安全生 | 风险分级管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52 | 行政 处罚 | 产规章 制度类 | 02055 | 制度或者未按 照安全风险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 |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
违法 | 级采取相应管 | 施。 |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 ||||
控措施的行政 |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 |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 | ||||||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位未建立事故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 | ||||||
安全生 | 隐患排查治理 |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53 | 行政 处罚 | 产隐患 管理类 | 02026 | 制度,或者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 |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 | ||
违法 | 治理情况未按 |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 |||||
照规定报告的 |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行政处罚 |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
5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020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 |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 ||||||
安全生 | 对生产经营单 |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55 | 行政 处罚 | 产隐患 管理类 | 02027 | 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 | 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 | |
违法 | 的行政处罚 |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 | ||||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 ||||||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对生产经营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位及其主要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 |||||
5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02090 |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 故隐患以及其 | 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 |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他安全问题的 | 其他安全问题的。 |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 | |||||
行政处罚 | 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
对生产经营单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安全生 | 位未按规定上 |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 |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57 | 行政处罚 | 产隐患管理类 违法 | 02029 | 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 析表的行政处 | 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 |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 |
罚 |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分析表的。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5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020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020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6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020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 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
位对重大事故 | |||||||
6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02030 | 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 自恢复生产经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营的的行政处 | |||||||
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020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处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 | |||||||
对生产经营单 | 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 ||||||
位将生产经营 |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 ||||||
6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02035 |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者相应资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单位或者个人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 ||||||
的行政处罚 |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 ||||||
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 | |||||||
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位未与承包承 | |||||||
租单位签订专 | |||||||
6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02036 |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或 者未对承包承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租单位统一协 | |||||||
调、管理的行政 | |||||||
处罚 | |||||||
对两个以上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
产经营单位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同一作业区域 |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 | ||||||
65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 类违法 | 02058 | 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 | 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管理人员进行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 ||||||
检查协调的行 |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政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位生产、经营、 |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 ||||||
储存、使用危险 |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 ||||||
6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02031 | 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 员工宿舍的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离不符合安全 | 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 ||||||
要求的的行政 |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
处罚 | 的;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位生产经营场 | |||||||
安全生 | 所和员工宿舍 | ||||||
67 | 行政 处罚 | 产隐患 管理类 | 02032 | 出口、疏散通道 不符合疏散要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求,存在占用、 | ||||||
锁闭、封堵情形 | |||||||
的行政处罚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生产经营单 | |||||||
位与从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68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02059 |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的责任的行政 | 的罚款。 | ||||||
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对生产经营单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 | ||||||
69 | 行政处罚 | 其他 (履职类违 法) | 02074 | 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 监督检查的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挠。 | 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政处罚 |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 ||||||
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 | |||||||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 | |||||||
对生产经营单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其他 | 位拒不改正受 | 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 | ||||
70 | 行政 处罚 | (履职 类违 | 02080 | 到罚款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 | 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 | 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 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法) | 行为的行政处 | 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 | ||||
罚 |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 | 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 |||||||
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 | |||||||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71 | 行政处罚 | 其他 (履职类违 法) | 020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全生产条件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 | ||||||
对生产经营单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 |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72 | 行政处罚 | 其他 (履职类违 法) | 02063 | 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 产停业整顿决 | 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定的行政处罚 |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 | 要负责人: | |||||
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生产经营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位及其主要负 |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 ||||||
责人或者其他 |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
73 | 行政处罚 | 其他 (履职类违 | 02048 | 人员对被查封 或者扣押的设 施、设备、器材、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法) | 危险物品和作 | 款: | |||||
业场所,擅自启 |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 | ||||||
封或者使用的 | 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 | ||||||
行政处罚 | 用的;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 | |||||||
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 |||||||
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 |||||||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 | |||||||
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 | |||||||
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取通知有关 | |||||||
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 | |||||||
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 | |||||||
对生产经营单 | 当予以配合。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位及其主要负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 | 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 |||||
74 | 行政处罚 | 其他 (履职类违 法) | 02047 |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的安 | 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 |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全监管监察指 | 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 |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 | |||||
令的行政处罚 | 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 | 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
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 10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书面答复 | |||||||
是否准予延期。 | |||||||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 | |||||||
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 |||||||
10 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 | |||||||
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 | |||||||
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75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020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的; | |||||||
76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02049 | 对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 违章指挥从业 人员或者强令 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 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生产经营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
77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 类违法 | 02075 | 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 制止的行政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罚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78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0207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进行生产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 |||||||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 |||||||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 | |||||||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 |||||||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 | |||||||
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
79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460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以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 |||||||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 | |||||||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
对事故发生单 |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 ||||||
生产安 | 位主要负责人 | 规程; | |||||
80 | 行政 处罚 | 全事故 责任类 | 46003 | 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 |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责导致事故发 |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生的行政处罚 |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 ||||||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 |||||||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
预案; | |||||||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至 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50%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 |||||||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对事故发生单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 ||||||
81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46004 | 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 |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的行政处罚 |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 |||||||
规程的行为; | |||||||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 | |||||||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对生产经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 | |||||
位不具备法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行政法规和国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 | 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 | |||||
生产安 | 家标准或者行 | 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 | 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 | ||||
82 | 行政 处罚 | 全事故 责任类 | 02062 | 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 |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 | 导致发生重大、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 ||||
特别重大生产 |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要负责人: | |||||
安全事故的行 |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 |||||
政处罚 | 全事故的; |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 | |||||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 |||||||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 | |||||||
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 |||||||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83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37002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 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 | |||||||
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 | |||||||
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 | |||||||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 | |||||||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 下重伤,或者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6 人以上 1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 以上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5 人以上 7 人以下死亡,或者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2000 万元 以上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7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 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10 人以上 13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6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 以上6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13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或者 6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伤,或者 6000 万元 以上7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万元 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6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亿元以 上 1.5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0 万元以上 1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5 亿元 以上 2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200 万元以上 1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 上重伤,或者2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 1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 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 倍以上5 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情形。 | |||||||
84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46007 | 对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 在事故发生后 不立即组织事 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 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 后逃匿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85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46008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86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46009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第三项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 80%至 100%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87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46010 | 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事故发生后逃 匿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88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25 037005 | 对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 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2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50 万元以 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300 万元以上 3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35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400 万元以上 4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450 万元以 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89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370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 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0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37003 | 对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66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95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9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 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 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 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0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0206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 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01 | 行政强制 | / | 3303250 010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102 | 行政强制 | / | 3303250 01002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103 | 行政强制 | / | 3303250 01003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104 | 行政强制 | / | 3303250 01004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采取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处理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措施的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第二、三项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105 | 行政强制 | / | 3303250 02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 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行政执法事项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 | ****25 025013 | 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或者未在包装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违法 | 上粘贴、拴挂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 |||||
化学品安全标 | 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 | ||||||
签的行政处罚 | 品安全标签的; | ||||||
对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 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
生产企业的化 | |||||||
学品安全技术 | |||||||
安全生 | 说明书、化学 | ||||||
2 | 行政 处罚 | 产警示 标志类 | ****25 025012 | 品安全标签与 包装内危险化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学品不相符或 | ||||||
者内容不符合 | |||||||
国家标准要求 | |||||||
的行政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
生产企业发现 | |||||||
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25 025009 |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和化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学品安全标签 | |||||||
的行政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 | |||||||
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500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 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 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 | |||||||
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 | |||||||
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 | |||||||
理变更手续。 | |||||||
对危险化学品 | |||||||
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5053 |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新 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 擅自投入运行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的行政处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危险化学品 | |||||||
储存单位危险 | |||||||
化学品专用仓 | |||||||
库未设专人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 ****25 025050 | 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成重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 | 大危险源的其 | 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 | ||||
他危险化学品 | 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 |||||
未实行双人收 | 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
发、双人保管 | |||||||
制度的行政处 | |||||||
罚 | |||||||
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25049 |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 查、登记制度 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 核查、登记制度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 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储存单位未将 | |||||||
其剧毒化学品 | |||||||
以及储存数量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其他 | 构成重大危险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 | |||||
8 | 行政 处罚 | (备案 报告类 | ****25 110019 | 源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的储存 |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 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数量、储存地 |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 | |||||
点以及管理人 | 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
员的情况报有 | |||||||
关部门备案的 | |||||||
行政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
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25 025040 | 生产、储存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 检测的行政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25 02504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的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政处罚 | 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 | ||||||
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对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生产、储存单 | |||||||
位未根据危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1 | 行政处罚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 ****25 025055 | 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 |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经常性维护、 | 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
保养的行政处 | |||||||
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 | |||||||
1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5 02505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 政处罚 | 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 | |||||||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对危险化学品 | |||||||
1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110005 | 使用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规定使用数 量标准的行政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 | |||||||
使用企业安全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
14 | 行 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110006 |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 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 规定使用数量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标准的行政处 | 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罚 | |||||||
对危险化学品 | |||||||
使用企业伪 | |||||||
造、变造或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
安全生 | 出租、出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 | ||||
15 | 行政处罚 | 产行政许可类 违法 | ****25 110002 | 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 |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 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造的安全使用 |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许可证的行政 | |||||||
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 ||||||
使用企业在安 | |||||||
全使用许可证 | |||||||
有效期内主要 | |||||||
1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110003 | 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许可证变 更申请或者将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 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 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隶属关系变更 | |||||||
证明材料报发 | |||||||
证机关的行政 | |||||||
处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11000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 种、新建、改建、扩建涉及使用许可范围建设项目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等情 形,未按规定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 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8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2505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 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 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9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2504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0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2501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1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2504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22 | 行政处罚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 ****25 02504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 进行检测、检验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3 | 行政处罚 | 其他 (备案报告类违法) | ****25 02503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 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4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030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 单位 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 品 生产 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5 | 行政处罚 | 其他 (备案报告类违法) | ****25 02503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 单位 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备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 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2503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27 | 行政处罚 | 其他 (登记管理类违法) | ****25 02503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8 | 行政处罚 | 其他 (登记管理类违法) | ****25 02502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 24 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 24 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 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 8 名以上 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 3 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9 | 行政处罚 | 其他 (登记管理类违法) | ****25 02502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1 份; (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30 | 行政处罚 | 其他 (登记管理类违法) | ****25 02502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 3 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1 | 行政处罚 | 其他 (登记管理类违法) | ****25 02505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2 | 行政处罚 | 其他 (履职类违 法) | ****25 025033 | 对 化 学品 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八条第一款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25030 | 对 化 学品 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4 | 行政处罚 | 其他 (履职类违 法) | ****25 025035 | 对 化 学品 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情况的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项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60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36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320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 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420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 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200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200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2012 | 对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场所以外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1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2505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4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504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504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 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504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 毒 化学 品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5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25 025019 | 对施工单位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通知管道单 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 导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6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25020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 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7 | 行政处罚 | 其他 (备案报告类违法) | ****25 025021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按照规定上报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48 | 行政处罚 |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 ****25 110024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9 | 行政处罚 |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 ****25 110018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0 | 行政处罚 |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 ****25 110017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 装 备及 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 设备。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1 | 行政处罚 |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 ****25 025018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㈢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2 | 行政处罚 | 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 ****25 121003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政处 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25 0250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 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5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25 0250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25 0250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 问 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 30 日,不超过 1 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 (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25 0250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 案 进行 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 (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3000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0009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5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000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 化学品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 化学品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60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3000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61 | 行政处罚 | 其他 (备案报告类违法) | ****25 030005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三、烟花爆竹行业行政执法事项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 | |||||
安全生 | 生产企业未 |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 | |||||
1 | 行政 处罚 | 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52001 | 经许可生产 烟花爆竹制 |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品的行政处 | 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 | |||||
罚 | 动。 | ||||||
对生产、经营 | |||||||
黑火药、烟火 | |||||||
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2002 | 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黑火药、烟火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药、引火线的 | |||||||
行政处罚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 ||||||
安全生 | 生产企业未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3 | 行政 处罚 | 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52006 | 按照许可证 核定产品种 |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 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类生产的行 | 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
政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200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企业改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 | ||||||
安全生 | 建、扩建生产 | 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 | |||||
5 | 行政 处罚 | 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52011 | (含储存)设 施未办理安 |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全生产许可 |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 |||||
证变更手续 |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 ||||||
的行政处罚 |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 ||||||
6 | 行 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200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 (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 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
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2015 | 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 申请安全许可证条件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的行政处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生产企业变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52016 | 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 围未办理安 | 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 | 全生产许可 |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 ||||
证变更手续 |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 证变更手续的。 | |||||
的行政处罚 |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 ||||||
9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5201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 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企业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佣未经设区 |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10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 场管理 | ****25 052007 | 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考核合格 | 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类违法 | 的人员从事 | 作业。 |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 ||||
危险工序作 | 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
业的行政处 | |||||||
罚 | |||||||
对烟花爆竹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企业使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11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 场管理 | ****25 052018 | 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 超过国家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类违法 | 准规定用量 | 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 ||||
限制的行政 | 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 ||||||
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52008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行政处 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 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生产企业产 | 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 | ||||||
1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警示 标志类 | ****25 052009 | 品标注燃放说明、包装物 印制警示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 |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 | 志不符合相 | 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 | ||||
关规定的行 | 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 | ||||||
政处罚 | 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
1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2005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生产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 (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202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 ||||||
安全生 | 生产企业未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
16 | 行政 处罚 | 产隐患 管理类 | ****25 052012 | 按规定对新 工艺、新设备 | 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 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进行论证的 | 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 |||||
行政处罚 | |||||||
对烟花爆竹 | |||||||
生产企业从 | |||||||
其他企业购 | |||||||
买烟花爆竹 | |||||||
1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2010 | 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 销售,或者向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 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企业销 | |||||||
售烟花爆竹 | |||||||
半成品的行 | |||||||
政处罚 | |||||||
对烟花爆竹 | |||||||
生产企业将 | |||||||
1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2013 | 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 品的烟花爆 竹半成品委 托其他单位 和个人再加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 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工的行政处 | |||||||
罚 | |||||||
对烟花爆竹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 ||||||
生产企业将 | |||||||
1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25 052014 | 生产作业流 程中的危险 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 位和个人加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工的行政处 | |||||||
罚 | |||||||
对烟花爆竹 | |||||||
2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25 034015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 (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 级标识的行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政处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 ||||||
生产企业、批 | |||||||
发企业在有 药区域对安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
21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34014 | 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 (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 走并清理作 |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 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业现场的的 | |||||||
行政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3401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 出 入 厂 (库)区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 和仓库区。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 区登记制度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34006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3401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 ||||||
生产企业、批 | |||||||
发企业在进 | |||||||
行检测、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
修、维修、改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安全设 | 造作业前,未 | 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 | |||||
25 | 行政 处罚 | 备使用 维护类 | ****25 034012 | 制定安全作 业方案,或者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 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 | ||
违法 | 未切断被检 | 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 | |||||
修、维修的电 | 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 | ||||||
气线路和机 | 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 ||||||
械设备电源 | |||||||
的的行政处 | |||||||
罚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 ||||||
生产经营单 | |||||||
位拒绝、阻挠 | |||||||
其他 | 受安全生产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
26 | 行政 处罚 | (履职 类违 | ****25 034022 | 监督管理部 门委托的专 | 第三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法) | 业技术服务 | 测工作。 | |||||
机构开展检 | |||||||
验、检测的行 | |||||||
政处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烟花爆竹 | |||||||
生产企业、批 | |||||||
2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25 034010 | 发企业未按 照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 竹包装箱粘 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 品粘贴产品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 前款规定的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式样按照国家规定执 行。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标签的行政 | |||||||
处罚 |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
28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3402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批发企业销 |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 | ||||||
2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4005 | 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或者供 应按照国家 标准规定应 由专业燃放 人员燃放的 | 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 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烟花爆竹的 | 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 | ||||||
行政处罚 | 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
批发企业未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
其他 | 向零售经营 |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 |||||
30 | 行政 处罚 | (履职 类违 | ****25 034016 | 者或者零售 经营场所提 |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法) | 供烟花爆竹 |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 | |||||
配送服务的 | 配送服务的。 | ||||||
行政处罚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 | |||||||
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 | |||||||
3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4001 | 对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未 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 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 营烟花爆竹 的行政处罚 |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3 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 |||||||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
批发企业仓 | |||||||
安全生 | 储设施新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32 | 行政 处罚 | 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34018 | 改建、扩建后 未重新申请 | 第十五条第二款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 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办理许可手 | 办理许可手续。 | |||||
续的行政处 | |||||||
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3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4003 | 对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变 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 申请办理许 可证变更手 续的行政处 | 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罚 |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
3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4026 |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 竹的行政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4004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34013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 ||||||
批发企业在 | |||||||
城市建成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安全生 | 内设立烟花 | 第四条第二款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 | |||||
37 | 行政 处罚 | 产隐患 管理类 | ****25 034020 | 爆竹储存仓 库,或者在批 | 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 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发(展示)场 | 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 |||||
所摆放有药 | 内。 | ||||||
样品的行政 | |||||||
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5 034002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
3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5 034019 | 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 花爆竹的行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政处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烟花爆竹 | |||||||
4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5 034008 | 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 爆竹的行政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5 03400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 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第八项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 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 3 年备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
批发企业未 | |||||||
执行合同管 | |||||||
安全生 | 理、流向登记 | ||||||
42 | 行政 处罚 | 产规章 制度类 | ****25 034027 | 制度或者未 按照规定应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用烟花爆竹 | ||||||
流向管理信 | |||||||
息系统的行 | |||||||
政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其他 (备案报告类违法) | ****25 034007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对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的行政处 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 3 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
安全生 | 批发企业在 | 第二十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 |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 | ||||
44 | 行政 处罚 | 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34021 | 核准的地点 以外经营烟 | 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 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 | 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 | 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烟花爆竹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批发企业销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
安全生 | 售经营所在 | 第二十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 | |||||
45 | 行政 处罚 | 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34024 | 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规 | 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 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违法 | 定禁止燃放 | 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 | |||||
的烟花爆竹 | 燃放的烟花爆竹。 | ||||||
的行政处罚 | |||||||
对烟花爆竹 | |||||||
批发企业未 | |||||||
46 | 行政处罚 | 其他 (备案报告类违法) | ****25 034025 | 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 同副本报备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案的行政处 | |||||||
罚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零售经营者 | |||||||
销售非法生 | |||||||
安全生 | 产、经营的烟 | 划转综 | |||||
47 | 行政 处罚 | 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23004 | 花爆竹,或者 销售应当由 | 合行政 执法部 | ||
违法 | 专业燃放人 | 门 | |||||
员燃放的烟 | |||||||
花爆竹的行 | |||||||
政处罚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 | |||||||
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 | |||||||
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 | |||||||
(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 | |||||||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 |||||||
4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300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 2 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 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 | |||||||
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 | |||||||
量。 | |||||||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 | |||||||
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
对烟花爆竹 | |||||||
零售经营者 | |||||||
4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3002 | 在许可证有 效期内变更 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 或者经营场 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 2 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 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证的行政处 | |||||||
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3007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5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300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的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5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3012 | 零售经营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
其他 | 零售经营者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划转综 | ||||
53 | 行政 处罚 | (履职 类违 | ****25 023005 | 到批发企业 仓库自行提 | 第二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 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 | 合行政 执法部 | |
法) | 取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 | 门 | ||||
的行政处罚 | |||||||
对烟花爆竹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
安全生 | 零售经营者 | 第二十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 |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 | 划转综 | |||
54 | 行政 处罚 | 产行政 许可类 | ****25 023009 | 在核准地点 以外经营烟 | 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 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 | 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合行政 执法部 |
违法 | 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门 | |||
对烟花爆竹 | |||||||
5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23010 | 零售经营者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行政处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其他 (履职类违 法) | ****25 023008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拒绝、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 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的行政处罚 |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工贸行业行政执法事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25 008006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 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25 008007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 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 ****25 008005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 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08004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 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08002 | 对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 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6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25 008003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 第十五条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25 029014 |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 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行 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 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29013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5 029012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 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0 | 行政处罚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 ****25 029011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第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四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五、非煤矿山行政执法事项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0029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 | |||||||
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 | |||||||
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 | |||||||
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 | |||||||
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 | |||||||
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 | |||||||
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 | |||||||
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 |||||||
对非煤矿矿山 | 产管理人员; | ||||||
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 法 | ****25 050033 | 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行政处 |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并经考试合格;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罚 |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 | |||||||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
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 |||||||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 |||||||
行定期检测检验; | |||||||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 | |||||||
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 | |||||||
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 | |||||||
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 | |||||||
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 | |||||||
件。 | |||||||
对非煤矿矿山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25 050028 | 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后未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 全生产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的行政处罚 | 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 |||||||
安全 | 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 | ||||||
4 | 行政处罚 | 生产行政 许可 | ****25 050027 |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 ||||||
法 |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 ||||||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 |||||||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5 | 行政处罚 | 其他 (备案报 告类 违法) | ****25 050030 |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跨省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行政 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安全 | 对非煤矿山发 |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 |||||
生产 | 包单位违章指 |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 | |||||
6 | 行政 处罚 | 承包 租赁 | ****25 050025 | 挥或者强令承 包单位及其从 | 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业人员冒险作 | 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 | |||||
法 | 业的行政处罚 | 业。 | |||||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 |||||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 | |||||||
安全 |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 | ||||||
生产 | 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 | ||||||
7 | 行政 处罚 | 承包 租赁 | ****25 050026 | 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 ||||||
法 |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 | ||||||
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 | |||||||
核。 | |||||||
对非煤矿山发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 ||||||
安全 | 包单位未按规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生产 | 定将承包单位 |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
8 | 行政 处罚 | 承包 租赁 | ****25 050013 | 及其项目部纳 入本单位的安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全管理体系实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 | |||||
法 | 行统一管理的 | 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
行政处罚 | |||||||
安全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 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
生产 |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 | ||||||
9 | 行政 处罚 | 承包 租赁 | ****25 050014 | 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 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 ||||||
法 | 效性。 | ||||||
安全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主要系统违规分项发包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 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生产 |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 | ||||||
10 | 行政 处罚 | 承包 租赁 | ****25 050031 | 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 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 | ||||||
法 |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 | |||||||
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 | |||||||
1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25 050036 | 对非煤地下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 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 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 |||||||
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 | |||||||
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安全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
生产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12 | 行政 处罚 | 承包 租赁 | ****25 050032 |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法 | |||||||
对非煤矿山承 | |||||||
包单位未按要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安全 | 求定期对项目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 ||||
生产 | 部人员进行安 |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 | 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 | ||||
13 | 行政处罚 | 承包 租赁类违 | ****25 050040 | 全生产教育培 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 | 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 | 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法 | 行安全生产检 | 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
查的的行政处 |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罚 | |||||||
安全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省外项目未按规定进行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 | |||||||
14 | 行政 处罚 | 承包 租赁 | ****25 050034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
法 | |||||||
对金属非金属 | |||||||
1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50052 | 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 计划的行政处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 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罚 | |||||||
安全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 | ||||
生产 | 暂行规定》 | ||||||
16 | 行政 处罚 | 规章 制度 | ****25 050053 | 第十九条第一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 ||||||
法 |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
安全 | 对金属非金属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八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 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 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 | ||||
生产 | 地下矿山企业 | 暂行规定》 | |||||
17 | 行政 处罚 | 规章 制度 | ****25 050054 | 未按规定公告 领导带班下井 | 第十九条第二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月度计划的行 | 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 |||||
法 | 政处罚 |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
安全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 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 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
生产 | |||||||
18 | 行政 处罚 | 规章 制度 | ****25 050055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类违 | |||||||
法 | |||||||
生产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 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 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 ||||
经营 | |||||||
单位 | |||||||
19 | 行政 处罚 | 作业 现场 | ****25 050056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管理 | |||||||
类违 | |||||||
法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 | ||||||
暂行规定》 | |||||||
第四条第一款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
生产 | 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在井下 | ||||||
经营 | 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 | |||||
单位 |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 暂行规定》 | |||||
20 | 行政 处罚 | 作业 现场 | ****25 050057 | 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 |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 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 3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管理 | 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 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 | |||||
类违 |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 | 职守处理,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 |||||
法 | 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 | ||||||
产; | |||||||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 | |||||||
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 |||||||
安全 | 对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 |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 | ||||||
21 | 行政 处罚 | 隐患 管理 | ****25 050041 | 大于 300 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 |||
类违 | 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 | ||||||
法 | 查与协调。 |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 式、分层参数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 | |||||||
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 | |||||||
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 |||||||
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 | |||||||
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 |||||||
2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5 050042 |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 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过 6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30 米;实施中深孔爆 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20 米,分层数不得超过 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60 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 | |||||||
宽度不得小于 4 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 | |||||||
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 |||||||
对小型露天采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安全 | 石场在爆破作 | ||||||
生产 | 业中有未设置 | ||||||
23 | 行政 处罚 | 隐患 管理 | ****25 050043 | 爆破警戒范 围、在爆破警 | |||
类违 | 戒范围内避炮 | ||||||
法 | 等行为的行政 | ||||||
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5 05004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剥离作业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4 米以上。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安全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 | 第二十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 | ||||||
25 | 行政 处罚 | 隐患 管理 | ****25 050045 | 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 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 | |||
类违 | 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 | ||||||
法 | 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 ||||||
2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 法 | ****25 05004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排险作 业、碎石加工作业的行政处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 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机械铲装作业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 2 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 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 | |||||||
27 | 行政 处罚 | 隐患 管理 | ****25 050047 | ||||
类违 | |||||||
法 | |||||||
安全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处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应 急管理局 | |||||
生产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
28 | 行政处罚 | 隐患 管理类违 | ****25 050048 |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 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法 | |||||||
安全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 | 对小型露天采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
29 | 行政处罚 | 隐患管理 类违 | ****25 050049 | 石场防洪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 沟。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法 | |||||||
安全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30 | 行政处罚 | 生产隐患管理 类违 | ****25 050050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法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安全 | 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 | |||||
生产 | 对尾矿库未按 | 的要求。 | 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 ||||
31 | 行政处罚 | 隐患 管理类违 | ****25 055021 | 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行 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 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 |
法 |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 |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 |||||
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 |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专项评价。 | |||||||
3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55019 | 对尾矿库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 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 制,实施 24 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编制尾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执行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安全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 | ||||||
生产 | 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 ||||||
33 | 行政处罚 | 规章 制度类违 | ****25 055020 |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 |||
法 |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 ||||||
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 |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经营 |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 | |||||
单位 | 对尾矿库出现 |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 | 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 ||||
34 | 行政 处罚 | 作业 现场 | ****25 055018 | 重大险情未立 即报告并抢险 | 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 |
管理 | 的行政处罚 |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 ||||
类违 |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 |||||
法 |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 |||||||
对尾矿库闭库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安全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 | ||||||
生产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 |||||
35 | 行政处罚 | 隐患 管理类违 | ****25 055016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 12 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 ||
法 |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 ||||||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 | |||||||
安全 | 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生产 | (一)筑坝方式;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 | |||||
36 | 行政 处罚 | 行政 许可 | ****25 055017 |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 | ||
类违 |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 | 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
法 | 线的位置; | ||||||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 |||||||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 |||||||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 |||||||
安全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 | 对尾矿库未按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37 | 行政处罚 | 隐患 管理类违 | ****25 055015 | 规定主动实施 闭库的行政处罚 | 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 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 | |
法 | 个月。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暂行规定》 | |||||||
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 | |||||||
度和规程: | |||||||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3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25 050020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行政处罚 | 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 |
(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 |||||||
(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 | |||||||
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 |||||||
(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 |||||||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安全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的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产 | |||||||
39 | 行政 处罚 | 资金 投入 | ****25 050021 | ||||
类违 | |||||||
法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其他 | 对地质勘探单 | 暂行规定》 | |||||
40 | 行政处罚 | (备案报 告类 | ****25 050022 | 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 查同意擅自施 | 第十五条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 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 ||
违法) | 工的行政处罚 |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 |||||
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其他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备 | 对地质勘探单 | 暂行规定》 | |||||
41 | 行政 处罚 | 案报 告类 | ****25 050023 | 位未按规定进 行书面报告的 |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 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 | ||
违法) | 行政处罚 | 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 |||||
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政执法事项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 施 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 法 | ****25 04501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瑞安市应 急管理局 |
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16 | 对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三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 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15 | 对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未 取得资质擅自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 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10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1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0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 施 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1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0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提出资质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14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六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09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七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19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八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20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九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 施 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21 | 对安全评价机 构安全评价报 告存在法规标 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 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 与存在问题严 重不符等重大 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22 | 对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5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23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签名、相关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勘验等工作、未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擅自更改、简化相关程序或者内容等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 冒用他人名义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或者相关原始记录中签名; (四)项目组负责人及负责现场勘验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五)未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 (六)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6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02082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7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02083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 施 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8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02084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19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02085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 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0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110020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1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110033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项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2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110034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三项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23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25 | 对安全生产市场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未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 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 施 主 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24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25 045024 | 对安全生产市场中介结构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或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或者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 益;(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执法事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 施 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1 | 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 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 | |||||||
2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 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 | |||||||
专业服务工作。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 | |||||||
3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 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 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 |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4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5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5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 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6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6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 |
的; | |||||||
7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利益的; |
序号 | 职权类型 | 案由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 施 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
8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 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 |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
9 | 行政处罚 | 其他(注册工程师类违法) | ****251 2000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 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 动的。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
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 印章。 |
(2024 年版)》调整说明
一、调整基本情况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年版)》
(以下简称《事项目录》)是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 年版)》为基础,结合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4年版)》进行修改。
二、调整主要内容
(一)事项内容更全面。一是该《事项目录》梳理了应急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44 部(比 2022 年版增加 7部,其中法律 4 部、行政法规 6 部、部门规章 30 部,浙江省地方性法规 1 部、地方政府规章 3 部)设定的全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调整后确定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事项306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0 项),相比 2022 年版增加19 项;二是根据应急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 版)规定的案由分类,对各行政处罚事项所属案由进行明确,杜绝实际办案中存在的任意确定案由现象。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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