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加工肉类产品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加工肉类产品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加工肉类产品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肉类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要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肉类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畜禽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采购进口肉,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肉类产品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自行分装销售的进口肉及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肉及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三)禁止经营来源不明牛羊及其牛羊肉(无标识标签或无法证明来源),要选择可靠的供应商,保存好进货台账,保证能够追根溯源、责任倒查;规范标注标签标识,严禁虚假宣传;

(四)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不得采购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肉及肉制品。

(五)采购熟肉制品应注意查验供货商或者生产商是否具有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产品检验报告和当批次出厂检验报告(食品小作坊无需提供当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二、加强肉类产品加工过程控制

(一)加工前应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类原料。

(二)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具备相应的“三防”设施,加强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按照色标管理要求进行标识,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出现交叉污染。

(三)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尤其注意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比如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三、加强肉类产品的运输和储存管理

(一)确保产品在适宜的温度和环境下储存和运输,防止交叉污染和变质。对于冷运输的肉类产品,要确保冷链系统有效运行,避免因温度控制不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二)需冷藏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的冷藏柜内贮存,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及以下温度的冷冻柜贮存。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肉类产品违法行为,请积极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肉类产品的安全。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采购加工肉类产品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依法立案查处并予以曝光。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餐饮服务 产品 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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