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合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统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统计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市统计局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二)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统计执法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五条 统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公开统计执法结果。有关统计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行政处罚,还应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要求进行公开,处罚决定书通过合肥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管理制度。

1.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2.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3.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三)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过合肥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统计执法决定、结果以及相关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合肥”以及市统计局门户网站的专栏等集中公示。

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要求公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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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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