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留检所运营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犬只留检所运营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文章基本信息 | |||
采购类别: | 市级 | 招标编号: | |
采购人: | 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代理机构: | |
采购预算:(万元) | 1500 |
关于购买犬只留检所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购买犬只留检所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购文件编号:BJZC-LZ-FW-021
二、采购名称及内容:购买犬只留检所运营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留检所的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以及移交,甲方负责监督。
三、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进一步推动《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重点抓好犬舍建设及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宠物管理工作,倡导科学、规范、人性化养犬,维护城市形象,促进流浪犬管理机制的全面建立,从根本上杜绝和改善流浪犬现象并形成一套人性化、规范化的科学管理模式,促进政府理念转变,加强政府与非盈利组织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收容所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城市动物疫病监测)、文化交流、法规实施等方面的价值。按照《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件精神1、需确保留检所于2017年1月达到收容管理条件,采购时间紧迫,任务重;2、留检所能够满足城市流浪犬收容规模的逐步扩大,可持续发展,功能区满足收容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拟对该服务采用单一形式来源采购。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理由:经考察,拟实施单位为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位于红古区花庄镇原国营农场的区域内有完全符合建设规模的场地,远离主城区、人口聚居区,交通便利,养殖收容区域占地面积开阔,有利于下一步在原址不断扩大收容管理规模的标准,且具有丰富的养殖经验。
五、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一 张水合 职称:教授
根据《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经市政府批准,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营。经前期大范围选址,红古区花庄符合犬只留检所的各项基本要求,因项目的特殊性要求,且红古区花庄在兰州市范围内地域唯一,由红古区花庄经营管理者“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完成项目的实施。
专家二 刘建荣 职称:高级工程师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具体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受、检验,没收的禁养犬的接受、检验,以及饲养留检所内的犬只等工作。”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本项目的执行单位,经请示市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运营。
经前期考察选址,位于红古区花庄的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占地广阔,环境条件十分适合本项目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且有犬只养殖人员等便利。
人大将于2017年检查《条例》落实情况,为了保证项目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成本。
专家三 张俭勇 职称:高级工程师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收、检验等工作,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运营。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红古区花庄,其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均能满足项目要求,目前是兰州市地域内唯一具备政府对流浪犬收容管理条件的供应商,由该公司实施本项目,可以保证于2017年1月1日开始相关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家四 赵子文 职称:教授
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受、检验,没收的禁养犬的接受、检验,以及饲养留检所内的犬只等工作。该项目是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相关单位进行合作,经大范围调研考察,选址在红古区花庄的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最为理想,其远离城市,远离村庄,交通便利,该企业有现成的养殖人员,由该公司承担该项目有利于犬疫情的控制等。
该项目须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由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以便能保质保量做好项目,为构造和谐社会尽一些力。
专家五 万国福 职称:高级工程师
该项目是兰州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为了满足于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顺利实施而执行的,该项目对场地选址、服务人员要求等均有特殊要求,且对卫生防疫等均有较高要求。经多方考察,位于红古区花庄的“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农场,远离城市村庄、占地广阔、交通便利、周边环境有利于疫情控制,且有现成的养殖技术人员,满足该项目要求
六、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10万元/年。
七、公示日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实施单位名称: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113号
九、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杜旭东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0号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塔27层
联系人:王冬梅 魏晓芸
十、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同时抄送采购人。
十一、反馈单位: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
2016年12月9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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