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灵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政公字〔2024〕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状调查的情况,拟定了广灵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蕉山乡马山村;壶泉镇东台村。
二、土地地类: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拟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项目名称:广灵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公顷、万元
编号 | 被征地 乡镇 | 被征地行政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地价(万元/公顷) | 倍数 | 征地补偿费(万元) |
1 | 蕉山乡 | 马山村 | 农用地 (旱地) | 3.1760 | 29.56 | 1 | 93.8826 |
2 | 农用地 (田坎) | 0.3111 | 29.56 | 1 | 9.1961 | ||
3 | 壶泉镇 | 东台村 | 农用地 (水浇地) | 0.0358 | 49.14 | 1.2 | 2.1111 |
4 | 农用地 (乔木林地) | 0.0547 | 49.14 | 1 | 2.6880 | ||
合计 | 3.5776 | - | - | 107.8778 |
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一、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失地农民社保安置。货币安置按照上述标准为失地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为失地农民落实社保。
二、安置对象: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征地批复后3个月内办理补偿登记。如认为本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6个月内向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无异议,县政府予以公告。
广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