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第168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第168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岩区金鑫农贸市场郭正先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9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4年9月1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4〕24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位于农贸市场经营,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极小,为初次违法,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第五款:“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货值金额1千元以下,社会影响轻微,主动消除不良影响,裁量阶次为减轻,裁量权基准为没收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或者依法选择比罚款更轻的处罚种类。”、《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当事人家庭困难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存在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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