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宏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宏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1231日)

序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宏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024年9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锅炉水膜除尘设备在喷淋过程中,由于喷淋压力过大造成小部分喷淋废水溢出管道口,且该公司未及时发现该突发环境事件且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喷淋废水顺着车间地面通过厂房的一个排水口流入厂外排洪沟内。 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1.03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362号 2024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362号


漳州市宏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EYWH8C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黄井村兴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敏 职务:总经理

2024年9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锅炉水膜除尘设备在喷淋过程中,由于喷淋压力过大造成小部分喷淋废水溢出管道口,且你公司未及时发现该突发环境事件且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喷淋废水顺着车间地面通过厂房的一个排水口流入厂外排洪沟内。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排入外环境的锅炉废水采集水样1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你公司厂长陈志敏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为此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27号],9月30日对你公司厂长陈志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陈志敏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2.2024年9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你公司锅炉喷淋废水排放走向);

3.2024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4.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证明你公司排入外环境的锅炉废水污染物浓度);

5.2024年9月3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厂长陈志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日检查情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5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

N法定处罚下限N=*****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4]=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3×2)]×40%=-0.3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25-1)/4]×(0.6-0.33)=1.03万元(壹万零叁佰元)

最终该项违法行为按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1.03万元)罚款额度进行裁量。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1.03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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