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李有燕重庆四间火锅店个体工商户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李有燕重庆四间火锅店个体工商户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到镇宁自治县李有燕重庆四间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对餐具(餐碟)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机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镇宁自治县李有燕重庆四间火锅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食安 2024-11-0512)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 **********),该餐馆高度重视,立即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了自查。同时,明确表示: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对所有自消毒餐饮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不再出现自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情况。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实属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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