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财采管〔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财采管〔2024〕9号
当事人:德阳市兴农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团结中街54、56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中江县2023年弱筋小麦产业集群项目小麦肥料采购(项目编号:N510*****230*****)采购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产品检验报告参与投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江财采管〔202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现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元。
中江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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