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 (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三)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

(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查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五条引进建设项目前,有关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规定,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对项目安全准入严格把关。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化工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安全防控系统。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

第八条需要进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评估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进行。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工艺,应采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见附件1)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提出复核意见。

审查部门应当组织集中审议,参考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审查结论。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总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说明,明确界定各设计单位各自的设计范围。设计单位应当在各自设计范围内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见附件2)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明确复核意见。

审查部门应当组织集中审议,参考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审查结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管理,变更前开展风险评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体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项目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在试生产(使用)前接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测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开车前安全审查,并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安全审查报告。试生产(使用)前安全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评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等级验算及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三查四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生的变更符合变更管理要求;

(四)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包括:安装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特种设备和强检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现场确认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是否具备投料条件等;

(五)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相关试车资料、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准备情况等;

(六)改、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公用)工程的衔接情况;

(七)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预案;

(八)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使用)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收集,并报送当地设区市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3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1个月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进行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截止时限10日前向当地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期限。延期次数不应超过2次,延期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试生产。

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产整顿,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并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方可继续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其所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对其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进行评价,并给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点》(见附件3)组织竣工验收,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简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成品油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三)规模较小的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的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松节油项目(生产能力1000t/a以下);

(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企业,利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六)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其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

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时提出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可以一并受理,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聘请熟悉相关专业、经验丰富,且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

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工艺简单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专家组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中小型建设项目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大型建设项目至少由7名专家组成。

专家可在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从类似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中选取。大型石油化工、长输管道等建设项目鼓励聘请本行业内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为专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审查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或分期安全审查,建设单位分期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第二十六条 利用经过正规设计的原有生产设施、仓库、储罐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涂料、油墨、树脂、胶粘剂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原有生产设施、仓库、储罐区、道路等之间防火间距和企业外部防火间距沿用原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新增生产设施、仓库、储罐区等布置适用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承接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建设项目审查情况。

设区市的审查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术语的含义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2019)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商店的营业场所和备货库房。

油气长输管道是指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或《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设计和建设,输送符合有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油气长输管道的首站为起点,终点为与下游用户计量交接的末站或分输站。油气长输管道的用户包括炼油厂、港口码头、油库、城镇燃气门站等。

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21日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点


附件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审查时间


重大危险源

是?(最高级别:) 否?

化工园区内项目

是? 否?

危险化工工艺

是? 否?

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

是? 否?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

是? 否?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是? 否?

专家组长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专家组成员


序号

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意见

一、基本要求

1

安全评价单位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类型。


评价人员资格和专业(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自动化)是否符合要求;评价组人数是否不少于5人,其中化工类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不少于2人。


是否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项目组职务、专业、职称/资格证书编号及本人签名。


2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


二、项目概况

3

建设项目情况

*是否准确界定评价对象、范围,评价依据是否正确。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项目立项文件一致。


3

建设项目情况

是否明确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属于现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是否描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列表说明项目建设前后的平面布局、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变化的对比情况;是否说明项目依托企业现有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情况。


4

产业政策与布局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是否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淘汰落后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5

原料和

产品

是否列表说明产品(包括副产品)、中间产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年产量(使用量)、单耗、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运输方式等内容。


化学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的规定,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物料是否标明其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对于不能确定危险特性的化学品,是否提供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有保密要求的物料须注明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危险特性。


6

工艺设备

*精细化工生产项目工艺技术来源是否成熟可靠,并满足以下要求:

(1)有技术转让合同的,并附转让合同;

(2)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并已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同时将论证结果作为报告附件。


*采用引进工艺技术时,是否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是否属于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安全防控系统。


6

工艺设备

是否准确说明每个产品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主要操作参数,是否提供工艺流程简图、物料平衡图。


是否与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并说明本项目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是否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需要进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是否提供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工艺,是否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主要设备一览表是否标明关键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操作参数、使用介质、材质等参数;特种设备是否在备注栏中明确或单独列表说明。


7

公用辅助工程设施

是否对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设施能力(负荷)、介质、来源表述清楚,并明确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依托企业现有公用辅助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托内容表述是否清楚,并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三、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8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否辨识全面、正确,是否遗漏危险化学品,是否辨明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高毒物品等;是否遗漏重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公用辅助工程设施。


是否准确辨识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是否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分级。


9

评价单元

是否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进行划分评价单元并说明划分理由。


10

评价方法和依据

评价方法选择是否正确、合理。


*选用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是否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并影响评价结论。


*需采用事故后果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是否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1

固有危险与风险程度

固有危险程度是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计算、评价结果是否正确。


风险程度是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 是否对重点危害物质(爆炸性、可燃性、毒性)泄漏扩散速率、时间以及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伤害范围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


四、安全条件分析

12

项目选址

拟建厂址自然条件和周边环境调查分析是否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

*项目选址与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是否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选址是否位于地质条件不稳定的地段、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陷落区、蓄滞洪区、环境敏感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


自然条件对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表述是否全面正确,是否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13

周边情况

*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居民分布情况与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相互影响的分析是否表述清楚,是否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化工园区内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项目)的相互影响是否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并防范相关风险。


*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等防火间距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选择适用的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4

总平面布置

是否全面、准确说明总平面布置情况,标准选择是否正确,布置原则和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等适用标准的规定。总平面功能分区是否合理。


主要装置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描述是否清楚。


15

工艺技术

分析选择的主要工艺技术、储存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结论是否明确。


分析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的匹配性,结论是否明确;不匹配的,应在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16

自动控制安全仪表

“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是否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提出自动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功能设计的建议。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是否根据工艺危险特点提出实现全流程自动控制及机械化、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员等建议。


其他建设项目,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议。


17

依托条件

项目依托原有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公用辅助工程设施的,依托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改造方案能否满足安全要求。


依托外部公用工程条件,包括电源、水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救护机构等,是否分析依托可靠性。当某项依托条件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时,应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五、安全对策措施和结论

18

对策措施与建议

与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应,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对策措施与建议:

(1)项目的选址;

(2)选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项目的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涉及5种高危工艺全流程自动控制及机械化和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员;

(4)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

(5)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装备;

(7)从业人员的条件和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提出的对策措施与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定,并与项目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是否对重要工艺参数控制提出自动化控制、安全联锁、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提出监控措施。


19



评价结论



是否简述主要评价结果;是否明确项目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含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明确哪些产品(含中间产品)须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对项目选址、安全防护距离、总平面布置、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结论。


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其风险程度是否可以接受作出明确的总体评价结论。不得给出附带前置条件的“符合”或“基本符合”等不明确的结论。


20

交换意见

评价机构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表是否有双方签章。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是否予以说明。


21

评价报告真实性

*是否存在故意伪造安全评价报告、试验总结、技术转让报告、工艺包等。


*是否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的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


*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是否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报告,影响评价结论。


六、附件

22

附件

附件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地方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涉及资质,选用标准适当,并标明建(构)筑物、设施及其间距(或坐标),附建(构)筑物一览表,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签名。

(3)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的过程;

(4)安全评价依据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及其他文件资料;

(5)工艺技术来源的证明材料(如有);

(6)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果(如有);

(7)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封面(如有)。


审查意见

□通过     □不予通过


专家签字: 日期:

说明:

1.审查要点中标注“*”并加粗的内容为否决项,有不符合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作出“符合”、“不符合”或“不涉及”的结论,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简要说明;

3.专家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应另附表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

4.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附件1-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油气长输管道)安全条件审查要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 改建 ? 扩建 ?

审查时间


专家组长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专家组成员


序号

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意见

一、基本要求

1

安全评价单位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类型。


评价人员资格和专业(油气储运、设备、电气、仪表、防腐、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项目组职务、专业、职称/资格证书编号及本人签名。


2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是否符合《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AQ/T 3057)的要求。


二、项目概况

3

评价范围

是否说明与上下游衔接的工程界面与评价界面。如分期建设的,是否说明分期建设界面。改(扩)建工程是否说明其与在役工程的界面与评价界面。


4

评价依据

审核评价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是否有效、准确,相关支持性文件是否有效。


5

可研编制

是否说明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和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的资质。


6

项目基本情况

是否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概况,是否有重大缺项、漏项和缺失,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名称、线路起止点、线路长度、站场和阀室的数量及类型、总投资等。

b)输送介质的组分和物性。

c)油气管道线路总体走向、沿线行政区域划分等。

d)输送工艺,设计压力、设计输量、管径、壁厚、管材等基本参数。


7

自然及社会环境

是否说明沿线地貌、气象、水文、地震及断裂带,以及沿线经济、交通道路等情况。


8

线路工程

是否说明线路走向、线路用管、管道敷设、阀室设置等油气管道线路工程情况。是否对特殊地段油气管道路由选择和敷设方式重点关注,并包括以下内容:

a)阀室设置情况,包括阀室设置与地区等级划分(输气管道)、阀室所在地周边环境等。

b)油气管道敷设方式,包括与已有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等并行或交叉情况及敷设方式。

c)油气管道沿线附近有相互影响的主要敏感区域分布情况及敷设方式,包括医院、学校、客运站、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等。

d)油气管道河流大、中型穿(跨)越,山岭隧道穿越,公路(二级以上)穿(跨)越、铁路穿(跨)越情况。

e)油气管道沿线滑坡、崩塌、泥石流、盐渍土、湿陷性黄土、淤泥质软土等主要不良地质段分布情况及敷设方式。

f)油气管道沿线山区、沟谷、沙漠、水网等特殊地段分布情况及敷设方式。

g)油气管道经过地震强震区及地震断裂带特别是全新世地震断裂带情况及敷设方式。

h)油气管道经过矿山采空区情况及敷设方式。

i)油气管道标识和伴行道路设置情况。


9

站场工程

是否说明站场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站场设置及等级划分、站场功能及工艺流程、站场区域位置和总平面布置、主要设备设施等。输气站场是否说明放空系统设计及与周边设施间距。


10

公用工程

是否说明自控、通信、供配电、防腐与保温、给排水、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等基本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

a)油气管道自控系统设置情况,包括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系统)及站控制系统(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安全仪表系统<SIS>等)的总体控制方案、构成、配置、功能、各级控制方式等情况。

b)是否说明油气管道通信方式,包括油气管道采用的主用、备用通信方式,站场周界报警及工业电视系统情况。

c)供配电设置情况,主要包括站场、阀室电源配置、负荷以及应急或备用电源,变电站(所)及电气监控系统配置情况。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相关电气设备、电力电缆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站场和阀室防雷、防静电保护措施等。

d)防腐与保温情况,包括油气管道外防腐层和补口方式,站内油气管道及设备、大型容器、储罐等的防腐和保温,阴极保护站的设置情况,以及油气管道沿线杂散电流干扰防护方案等。

e)给排水设置情况,了解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及雨水排放系统情况,以及油品储罐区事故状态下的排放措施。

f)站场工艺管道、设施保温及建(构)筑物通风措施情况。

g)建(构)筑物防火、防爆、防腐、耐火设计等。


三、项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11

危险有害物质

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主要危险、有害物质及其易燃性、易爆性、燃烧性、压缩性等特性的辨识和分析是否准确。


12

线路

对油气管道线路工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是否准确。是否包括但不限于:

a)阀室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b)油气管道本体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包括油气管道本体及敷设缺陷、应力开裂、内外腐蚀穿孔造成的油气泄漏等。

c)线路路由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包括河流大、中型穿(跨)越、公路(二级以上)穿(跨)越、铁路穿(跨)越、山岭隧道穿越地段风险分析,与已有设施并行、交叉分析,包括已有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等。

d)沿线自然灾害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

e)社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包括油气管道经过主要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第三方破坏,沿线采砂、采矿等。


13

站场

站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是否准确,包括站场区域位置、平面布置、输送工艺、设备等。输油管道是否对水击、原油凝管等进行安全分析,输气管道是否对站场放空等进行安全分析,对自然灾害和社会环境进行危害分析。


14

公用工程

公用工程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是否准确。


15

建设项目相互间的影响

是否对各建设项目相互间的影响进行分析,特别是与在役站场油气管道动火连头以及与其他系统、相邻设施衔接等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16

重大危险源辨识

是否对评价范围内的油库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7

辨识结果汇总

危险、有害因素统计是否全面、无漏项,对应的作业场所是否准确。


四、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18

评价单元划分

评价单元划分的合理性,一般划分为线路单元、站场单元、公用工程单元、安全管理单元。


19

评价方法选择

是否根据需要选择定性、定量评价方法。评价报告的定性评价结论是否准确,定量评价方法是否科学、适用。


五、安全评价

20

基本安全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是否采用了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如采用,是否经过省部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或经过工程实践验证;是否采用了明确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


21

线路

对线路工程设计的分析评价是否准确,是否提出合理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a)阀室设置是否合规。

b)管材选择、输送工艺是否合规、可行。

c)油气管道与周边设施间距是否合规。

d)河流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公路(二级以上)、铁路穿(跨)越,山岭、隧道穿越等是否可行。

e)油气管道标识、伴行路设置是否合规。

f)与高压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已有管道(含油气管道、市政管道等)等交叉和并行,穿过采矿区等是否可行。

g)油气管道水工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安全措施是否采纳。


22


站场


对站场工程设计的分析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是否可行。

a)站场选址是否合规,特别是站场与周边设施防火间距是否合规。

b)输气管道站场放空设计是否合规。

c)站场平面布置是否合规。

d)站场主要技术、工艺、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合规、可行。站场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的措施,包括截断、泄压等是否可行,站场工艺运行参数(压力、流量、温度、液位等)超出限定值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可行。

e)是否对首站、典型站场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定量评价,计算伤亡半径,确定社会风险和个人风险。定量评价的计算结果和评价结论是否合理。


23

公用工程

对公用工程安全可靠性的分析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是否可行。

a)自控系统是否合规、可行,包括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 系统)及站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火灾及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油气管道泄漏检测系统等。

b)通信方式是否合规、可行。

c)供配电设置是否合规、可行,通信、控制、仪表、建(构)筑物应急照明等重要负荷供电措施是否合规、可行,电气设备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合规、可行,防静电措施是否合规、可行。

d)油气管道、站场设备防腐、阴极保护、杂散电流干扰防护是否合规、可行。

e)给排水系统设计是否可行,工业污水、雨水排放系统是否可行,油品储罐区事故状态下的排放措施是否可行。

f)通风系统是否可行。

g)建(构)筑物的抗震、耐火保护是否合规、可行,针对液化土等不良地质是否对地基等采取有效措施。


24

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是否合规,包括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后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油气管道沿线维(抢)修机构设置、机具和人员配备、社会维(抢)修力量依托、应急救援、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六、评价结论

25

评价结论

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是否严谨、明确。评价结论应包括:

a)可行性研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b)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规、可行,油气管道路由、站场选址和平面布置是否合规、可行,建设项目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是否可行。

c)是否辨识出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是否满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风险的需要,对可能发生的事件事故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d)是否给出明确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综合结论。


七、对策与建议

26

安全设施设计

是否对设计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议。


27

安全设施施工

是否对施工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28

安全设施运行

是否对生产运行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八、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情况

29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情况

如存在建设单位对评价单位提出意见或措施未采纳的情况,是否有合理理由。


九、附件和附图

30

附件和附图

审查报告的附件、图纸是否完整、合规。是否包括:

a)工艺系统流程图、典型站场及阀室流程图、输油管道纵断面图、典型站场平面布置图、装置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b)建设项目现阶段应收集的文件、资料。


审查意见

□通过     □不予通过


专家签字: 时间:

说明: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评审不予通过:

a)评价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分别有5个及以上引用错误的,或总计达到10个以上的。

b)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缺失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c)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

d)主要技术、工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

e)采用了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经过省部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或未经过工程实践验证的。

f)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

g)专家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

h)故意伪造安全评价报告、试验总结、技术转让报告等。

i)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j)伪造、篡改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k)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作出“符合”、“不符合”或“不涉及”的结论,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简要说明;

3.专家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应另附表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


附件2-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重大危险源

是?(最高级别:) 否?

危险化工工艺

是? 否?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

是? 否?

项目类型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专家组成员


序号

内 容

审 查 要 点

审查意见

一、格式要求

1

设计专篇格式

是否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专篇格式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设计专篇封面一是否加盖建设项目单位公章;封面二是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是否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设计专篇封页。

*设计专篇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规定。


*设计单位应负责其合同设计范围内的专篇编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编制。

当一个建设项目由多个设计单位分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总体设计单位编制专篇总说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说明应符合编制大纲的要求。


2

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及等级。化工建设项目设计是否当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设计,是否当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设计人员的专业范围是否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的全部专业,至少有总图、工艺(储运)、设备、电仪、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等专业人员。是否提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人员签署表,签署表是否包括设计、校对和审核人员及其专业。


二、设计依据

3

法律、法规及标准

专篇编制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是否包含如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标明发布机构、令号或文件号;

(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应标明标准名称、标准号、年代号和版次;

(5)建设项目合同;

(6)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7)建设项目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设计基础资料、技术来源文件、按规定开展的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国内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论证,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概况

4

项目简介

是否说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性质、生产规模、原料及产品方案、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劳动定员、隶属关系;项目分期或分步实施的,是否说明分期情况。


5

工艺技术

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是否表述详细、准确。是否列出项目和国内外同类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说明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是否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简述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封面是否作为专篇附件。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是否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作为设计专篇附件。


6

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

是否列表说明项目涉及的产品(中间产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年产量(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储存方式、储存地点、运输方式等,并与物料平衡图或表等一致。


7

工艺流程和主要设施

工艺流程叙述是否带设备位号描述,设备名称应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设备一览表等是否保持一致。生产原理是否介绍清楚,是否说明涉及的主要化学反应和副反应,反应放热或吸热情况,化学反应方程式是否完整、正确。


是否对采用的工艺技术、储存设施(方式)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证明工艺技术成熟可靠。


是否完整、正确地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含位号)、规格型号、操作参数、设计参数、材质、介质、数量。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一览表是否全面、清晰,与流程图一致。是否列出关键设备选型安全可靠性分析情况。利旧设备是否注明使用年限,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检验合格。


是否表述生产设备产能与设计产能的匹配性情况以及储存设施(仓库、储罐等)设计储量与所需周转储量的匹配性情况。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布局是否说明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关系的说明等内容完整、正确。

*是否对项目装置的上下游匹配性、配套设施的整体符合性以及项目合规性进行复核。


8

配套设施

项目配套设施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并满足项目安全生产要求。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储存设施的内容,需说明能否满足项目安全生产要求。


是否说明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等公辅设施,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9


自然条件和周边情况

是否说明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是否说明项目与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a)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c)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四、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0

物料危险性分析

是否按《危险化学品数据表》要求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是否遗漏危险化学品。


是否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是否分析并说明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爆炸、火灾、中毒和窒息、灼烫、腐蚀等事故的危险源。


1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是否指出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高温、低温、振动、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是否说明危险源及危险和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12

“两重点一重大”辨识

是否说明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情况。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重大危险源、划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说明建设项目工艺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是否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等高危工艺。


13

安评结果分析

是否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安全评价报告,说明主要分析结果,以及与初步设计阶段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的不同之处。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计算结果是否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计算。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多米诺效应分析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情况(如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建设项目与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变化);是否存在变更建设地址的情况;是否存在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14

HAZOP

分析

是否根据设计阶段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及建议措施的采纳情况。


15

相互影响分析

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是否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五、安全设施设计

16

工艺系统

是否列出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


是否列出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措施,如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是否说明采取的控制系统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等剧毒品储罐是否封闭化管理,并按照规定配备事故吸收系统。


是否对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工艺尾气集中排放安全风险分析或论证,并设置相应安全设施。是否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17

总平面

布置

*建设项目与厂/界外设施的主要间距、标准规范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安全考虑厂区及装置(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间距、高程、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等。


平面布置主要防火间距及标准规范是否符合。


厂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8

设备及

管道

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包括进口压力容器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


主要设备、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分析利旧设备的可靠性。


项目其他特种设备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19

电气

供电电源、电气负荷分类、应急或备用电源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详细列出一级负荷、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是否定量计算,并说明供电负荷是否满足一级负荷、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的要求。是否核算并说明应急电源对安全仪表系统、尾气风机、尾气处理系统泵组等一级负荷的应急供电时间是否满足安全性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是否划分正确,并按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等级和火灾危险场所选择电气设备的防爆及防护等级。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0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应急或备用电源、气源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包括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是否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工艺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情况。

对于设计采用的自控仪表系统,如PLC系统、DCS系统、SIS系统、GDS系统,是否明确主要监控参数的报警、联锁数据设置情况。

DCS系统、SIS系统的报警联锁数据设置,与《SIL风险评估和定级报告》是否一致,是否遗漏主要节点和联锁逻辑回路。

如果采用DCS系统和SIS系统等双安全自控系统的,是否说明双系统联锁逻辑关系设置的合理性。

是否说明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5种高危工艺实现全流程自动化的情况。


是否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的功能性要求及需要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是否开展SIL等级评估分析。


20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是否列表说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置情况,包括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报警器的选型、防爆等级、位号、安装地点、数量、报警值设置(一级、二级)。


是否说明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包括生产控制、消防控制等。

*布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的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等是否布置在装置区内。


火灾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等是否符合要求。


21


消防救援及应急处置

是否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建设性质及周边依托情况,说明设计中采用的主要事故应急设施,包括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


是否说明项目消防设计所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阐述厂区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等设施。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类别,按照标准规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或依托周边设施。


是否预测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后产生的污水数量和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后产生的污水量,以及防止排出厂/界外的事故应急措施。


22


建构筑物


是否在建构筑物抗震、结构设计说明防火、防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等设施。是否编制“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结构型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等。是否详细说明抗震设防、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建构筑物的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是否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


*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是否明确存放品种、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分离、隔离、隔开储存要求。


23

其他防范措施

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抗震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防噪声、防灼烫、防护栏、安全标志、风向标的设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按照标准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24

安全管理机构和定岗定员

对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劳动定员、岗位设置、岗位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是否符合要求。


涉及硝化、加氢、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3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是否明确规定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不得超过 3 人。(生产车间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按照不同一区域处理。)


*是否明确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场所或厂房的人数(包括交接班时),最多不得超过9人。


25

建议采纳情况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建议的采纳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采纳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情况,包括多米诺效应防范措施。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未采纳:

(1)回复采纳,但经审查确认未采纳的;

(2)专篇中列出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不全或漏项,且未说明理由的;

(3)未采纳且未说明原因,或所述原因经审查认为是不合规的。


25

建议采纳情况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报告》建议采纳情况是否符合要求。《SIL风险评估和定级报告》提出的各节点联锁逻辑回路,是否在DCS系统、SIS系统等安全仪表系统设计时予以采纳。


六、结论与建议

26

结论

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条件与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安全可靠。


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是否给出附带前置条件的“符合”或“基本符合”等总体不明确的结论。


27

建议

是否根据国内或国外同类装置(设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提出在试生产和操作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设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能力资质要求及建议。建议是否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8

专篇真实性

*工艺技术信息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数据与设计参数是否一致。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报告 》《SIL风险评估和分析定级报告》等与本项目内容是否一致。


七、专篇附件

29

附件

是否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是否注明项目地理位置。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图:是否注明项目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邻四周单位建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间距;说明周边有无高压架空线通过。


29

附件

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标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控制室、变配电房、消防泵房、空压站、制冷站、循环水池、事故收集池、化验室、办公楼、道路等,及相互间防火间距;

(3)有风向玫瑰图标、比例尺、图例、技术经济指标、建构筑物一览表、设计说明等有关内容,且标题栏中人员签名;

(4)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带控制点管道及仪表流程图,是否能准确表示设备数量、管道规格和材质、联锁逻辑关系等。图上是否有检测、控制、联锁、安全泄放等安全设施。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图是否准确表达设备轮廓线、相对位置和定位尺寸等。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是否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按不同的平面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是否提供火灾报警系统图。


是否提供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的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平面布置图。


是否提供消防水系统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是否提供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报警器、个体防护装备、特种设备等。


是否提供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封面


综合意见

□通过 □不予通过



专家签字 时间:


说明:

1.审查要点中标注“*”并加粗的内容为否决项,有不符合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不予通过;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作出“符合”、“不符合”或“不涉及”的结论,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简要说明;

3.专家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应另附表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

4.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附件2-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专家组成员


序号

内 容

审 查 要 点

审查意见

一、格式要求

1

设计专篇格式

设计专篇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导则》(AQ/T 3055)的规定。


2

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单位是否具备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设计资质。


二、设计依据

3

设计依据

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是否有效、准确。相关支持性文件是否有效。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三、建设项目概况

4

基本概况

是否说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线路长度、线路总体走向、输送介质、输送工艺、设计压力、设计输量、管径、壁厚、管材、设计温度、总投资等。


5

工程和设计界面

安全设施设计工程范围是否与安全评价范围一致,是否说明与上下游衔接的工程界面和设计界面。分期建设的,是否说明分期建设界面。改(扩)建工程的,是否说明其与在役工程的界面与设计界面。


6

输送介质

是否说明输送介质的组分或物性。


7

输送工艺

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输送工艺。


8

线路工程

是否对油气管道路由、自然条件和社会人文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地震及断裂带等情况进行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管线走向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说明沿线规划及人口密集区域等情况。

b)是否说明阀室设置情况。

c)是否说明沿线自然条件和社会人文条件,地区等级划分(输气管道)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说明油气管道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及地质灾害分布、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地震及断裂带情况。

d)是否说明油气管道敷设、标识、伴行路等情况。


9

站场设置

是否说明站场设置、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设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10

公用工程

是否说明建设项目自控、通信、供配电、给排水等配套工程情况。


11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

是否说明建设项目外部依托条件。


12

周边情况

是否说明站场所在地周边情况。


四、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3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与安全评价报告对照,是否对初步设计中新发现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建设项目重大变更后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


是否识别影响油气管道系统安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评价油气管道系统失效后的后果。


五、设计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14

管道

油气管道线路工程是否合规、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是否说明油气管道本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强度设计系数、用管选择、主要技术条件、壁厚计算与强度稳定性校核、焊接检验、清管测径试压、干燥方案(输气管道)等。

b)是否说明油气管道敷设方式、埋深、边坡等。

c)是否说明油气管道通过人口密集区、规划区等敏感区域的情况,填写《建设项目与人口密集区、城镇规划区等关系表》,是否说明采取的措施及评价结论。

d)是否说明沿线地质灾害情况及采取的主要安全防护措施,地质灾害评价有关结论和要求是否作为设计依据。对于可能存在洪水隐患的站场和阀室,是否说明防洪设计及防洪措施。

e)是否说明油气管道与已有管道(含油气管道、市政管道等)并行与交叉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f)是否说明油气管道与高压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等并行与交叉采取的安全措施。

g)是否说明油气管道通过采矿区情况。

h)是否开展油气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工作。

i)是否说明油气管道伴行道路、标识、安全警示及其他安全措施。


15

穿(跨)越

是否选取典型河流穿(跨)越工程、山岭隧道穿越工程、公路(二级以上)穿(跨)越、铁路穿(跨)越工程说明设计方案,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合规、可行。


16

工艺系统

工艺方案是否合规、可行。工艺系统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输油管道预防凝管、水击、高点拉空、泄漏等措施,输气管道紧急截断、安全泄压和放空等措施。站场、阀室放空系统是否合规、可行。


17

站场区域和总平面布置

站场区域和总平面布置是否合规、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站场与界外设施的主要间距是否合规,输气管道站场放空管与周边设施间距是否合规。

b)站场总平面及竖向布置是否合规。

c)站内主要设施防护间距是否合规。

d)站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设置是否合规、可行。


18

设备及管道

设备及管道设计、选型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要求。


19

防腐及阴极保护

是否根据区域特点和建设项目特点,采用可行的油气管道防腐保温与阴极保护设计。交直流干扰防护安全措施是否可行。


20

电气

电气安全措施是否合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站场、阀室电源配置是否合规、可行,是否配置可行的应急或备用电源。

b)站场、阀室用电负荷计算是否合规。对消防、通信、控制、仪表、建构物应急照明等重要负荷是否有安全可靠的供电措施。

c)站场、阀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是否合规。

d)站场、阀室主要电气设备选型,变电站(所)的继电保护及电气监控系统配置等是否合规、可行。

e)电气设备防爆、防火、防腐措施是否合规、可行。

f)防雷、防静电措施是否合规、可行。


21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系统是否合规、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自动控制系统是否合规、可行,并说明紧急停车系统(ESD)、联锁保护系统、消防控制系统、油气管道泄漏检测系统的设置情况。

b)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火灾报警等设施的设置是否合规、可行。

c)仪表防雷、接地、防爆、防护、保温伴热及配管配线的安全措施是否合规、可行。


22

通信

通信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采用成熟可靠的通信系统,并说明主、备用通信系统设置方案、安防系统设置情况、防雷及接地、光缆保护等的情况。如有反恐要求的站场,应满足相关规定、规范要求。


23

建(构)物

是否填写站场建构筑物特征一览表,防火、抗震等是否合规。是否对液化土、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岩土、厚填土、淤泥、溶洞等不良地质土层的地基处理采取安全措施。


24

供热

是否说明站场供热设施或外接热源情况,说明供热系统自身的防火、防爆措施。


25

给排水

是否说明设置消防水系统站场的供水方案,说明事故状态下总排污量的处理措施。


26

维抢修

维抢修机构设置、资源配置是否可行。


27

其他防护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是否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洪、防台风等。


28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安全评价报告》意见采纳情况

29

评价意见采纳情况

对于《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是否有合理的理由。


七、结论

30

结论

安全设施设计结论是否准确。


八、附件和附图

31

附件和附图

审查报告附件、图纸是否完整、合规。包括:

a)是否配置主要安全设施。

b)线路走向示意图,站场区域位置图,工艺系统流程图,典型站场、阀室流程图,输油管道纵断面图,典型站场平面布置图,装置防爆区域划分图,火焰、可燃气体检测仪及报警点位置分布图,大型穿(跨)越平面图、纵断面图等。

c)建设项目现阶段应收集的文件、资料。


综合意见

□通过 □不予通过



专家签字: 时间:


说明: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评审不予通过:

a)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分别有 5 个及以上引用错误的,或总计达到 10个以上的。

b)安全设施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缺失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c)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d)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说明的。

e)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f)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g)专家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作出“符合”、“不符合”或“不涉及”的结论,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简要说明;

3.专家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应另附表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

附件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专家组成员


序号

内 容

审查要点

核查意见

一、试生产(使用)情况

1

试生产方案

*建设单位是否组织编制了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文件签署意见。


2

安全管理人员和机构配置情况

*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是否符合要求。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

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队伍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及变更情况

4

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

*现场实际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设计图纸是否一致。


5

安全设施变更情况

*施工期间是否存在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增加安全风险情况。施工期间是否存在重新设计的情况,如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或总容积明显增加;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罐区等场所总图布局等发生变化;生产、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发生变化。

如出现以上情况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施工期间发生的不属于需要重新申请安全审查的其他变更,设计单位是否针对施工图变更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评价单位是否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对安全设施变更内容进行评价,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和施工阶段施工图的变更。


三、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6

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级、业务范围、有效期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要求。


施工人员资质、专业、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

现场施工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评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施工监理情况(按规定不需监理的项目除外)

8

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监理范围与工程监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监理人员资质、专业、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五、安全评价情况

9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核定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是否与项目预评价是同一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资格、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项目组中职务、专业、职称/资格证书编号以及签名,评价报告是否有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签名。


10

项目概况

是否准确界定项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分期验收的项目是否准确界定本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范围。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情况。如遗漏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等,并影响评价结论的;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未做评价的。


是否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属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是否表述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列表说明项目建设前后,平面布局、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变化的对比。


项目周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其他设施等,以及设计审查以后周边变化情况是否表述清楚。


是否列表说明产品(中间产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理化特性、年产量(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包装及储存方式、储存条件、运输方式等内容。


10


项目概况


是否准确表述每个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操作参数、化学反应方程式,主要生产工艺采用的控制方式。


是否列表说明建构(筑)物情况,包括名称、面积、结构形式、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划分、泄压设施等。


是否描述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主要设备一览表中是否注明关键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操作工况、使用介质、材质等参数且齐全、正确;特种设备在备注中是否明确或单独列表注明。


11

危险有害

因素分析

*项目固有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否表述正确,辨识全面、正确。


项目总平面布置是否功能分区清晰,符合选用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装置、设施、建(构)筑物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


危险风险程度分析


风险程度是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 计算、分析评价结果是否存在严重缺陷。是否对重点危害物质(爆炸性、可燃性、毒性)泄漏扩散速率、时间以及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伤害范围进行计算。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是否全面、准确。


需采用事故后果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是否计算结果并有明确结论。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多米诺分析是否确定多米诺效应影响半径。分析评估多米诺防范措施,是否有明确的结论。


13

安全设施

是否列表说明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并说明安全设施符合或高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情况。是否列出未采纳的安全设施。

*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通过。


*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施工情况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是否全面、有效。利旧设备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检验合格。


是否说明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中的调试及运行情况,并明确是否满足项目安全运行要求。


14


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八类场所的距离,是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分析评价,并有明确的结论。


对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企业内部总体布局是否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分析评价,并有明确的结论。


是否说明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情况,是否重点说明试生产(使用)过程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并有明确的结论。


*是否对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进行分析评价,并说明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5种高危工艺是否实现全流程自动化。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准确分析评价,并有明确的结论。是否说明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


是否分开设置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有明确的结论。


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是否对其依托条件的进行安全可靠性分析评价,并有明确的结论。


15


安全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


是否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及考核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投入、工伤保险,危险化学品登记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并有明确的结论。


是否对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并有明确的结论。如涉及剧毒物品治安防范要求、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要求等,进行分析和符合性评价。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16

事故及应急管理

是否有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并提出对策。


是否说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是否有明确的结论。


是否分析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器材配备情况,并有明确的结论。


17

评价依据

选用的评价依据符合项目性质,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或不适用,是否存在过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是否存在选用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并影响评价结论的。


18


结论与建议


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附带前置条件的“符合”或“基本符合”等总体不明确的结论。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有明确的结论。


对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的安全设施水平是否有明确的结论。


项目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是否有明确的结论。


是否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说明。


安全评价现场核查发现的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对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有明确的结论。


应领取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的,是否对企业具备申领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评价,并有明确结论。


对在已有的安全设施和对策措施基础上,是否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如在安全设施的更新与改进,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与维护,主要装置(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


报告中是否附评价机构与建设单位的交换意见表,双方签章。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是否予以充分说明。


19

报告真实性

*是否故意伪造报告、证书、证明材料。


*是否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并影响评价结论。


*是否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并影响评价结论。


*是否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并影响评价结论。


*是否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并影响评价结论


20


附件


附件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

(2)施工图或竣工图,至少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设备布置图、联锁逻辑图、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平面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消防水系统图和消防设施布置图;

(3)选定的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4)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的过程;

(5)安全评价依据的全面、正确、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及收集的文件资料;

(6)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

(7)消防设施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

(9)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综合意见

□通过 □不予通过


专家签字 时间:

说明:

1.审查要点中标注“*”并加粗的内容为否决项,有不符合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不予通过;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作出“符合”、“不符合”或“不涉及”的结论,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简要说明;

3.专家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应另附表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

4.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专家组成员


附件3-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点

序号

内 容

审查要点

核查意见

一、试生产(使用)情况

1

试生产情况

建设单位是否编制了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项目试生产(使用)总结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

安全管理人员和机构配置情况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是否符合要求。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

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队伍情况说明,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及变更情况

4

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

现场实际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设计图纸是否一致。


5

安全设施变更情况

施工期间是否存在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增加安全风险的情况;施工期间是否存在重新设计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的,建设单位是否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施工期间发生的不属于需要重新申请安全审查的其他变更,设计单位是否针对施工图变更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评价单位是否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对安全设施变更内容进行评价,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和施工阶段施工图的变更。


三、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6

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级、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是否有效。


施工人员资质、专业、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

现场施工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评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施工监理情况(按规定不需监理的项目除外)

8

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监理范围与工程监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监理人员资质、专业、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五、项目检测检验情况

9

项目检测检验情况

检测检验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检验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六、安全评价报告基本要求

10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核定业务范围、有效期,是否与项目预评价是同一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资格、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项目组职务、专业、职称/资格证书编号及本人签名。


11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是否符合《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T 3056-2019)的要求。


七、项目概况

12

评价范围

是否说明项目与上下游衔接的工程界面与评价界面。如分期建设的,是否说明分期建设界面;改(扩)建工程的,是否说明在役管道的工程界面与评价界面。


13

评价依据

审核评价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是否有效、准确,相关支持性文件是否有效。


是否列出已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和通航安全性评价等报告名称。


14

项目基本情况

是否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名称、线路起止点,实测路由图和途径行政区域,站场和阀室的设置,总投资等。

b)输送工艺和设计输量、管径、设计压力、管道长度、管材、设计温度等;

c)输送介质的物性、组分。


15

自然及社会环境

是否说明沿线地貌、气象、水文、地震及断裂带,以及沿线经济、交通道路等情况。


16

变更

出现变更(重大变更除外)的,是否对变更部分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说明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7

重大危险源

是否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情况,是否简述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应急管理等。


八、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18

评价单元划分

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包括:线路、站场、公用工程单元、安全管理等。


19

评价方法选择

是否根据需要选择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审查报告的定性评价结论是否准确,定量评价方法是否科学、适用。


九、安全评价

20

线路

是否说明对线路工程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a) 按照GB *****或GB *****的规定,说明管材选取、强度设计系数、输送温度主要技术条件及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采用新材料,说明新材料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情况。

b) 根据项目实测路由图,检查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高后果区、地质灾害地段等)管道敷设方式、埋深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c) 按照GB *****的规定,完成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统计,检查并说明项目沿线高后果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项目经过地址灾害区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e)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描述项目沿线的地震参数和全新世活动断裂带,检查经过全新世活动断裂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f) 说明穿越山岭隧道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洞口、渣场与周边设施的距离。

g) 根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说明项目经过采矿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h) 查看施工图纸、施工记录,检查河流大中型穿越的穿越方式、埋深,重点检查防止浮管、抛锚、河道疏浚、采砂、冲刷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跨越工程与周围设施的距离、出入土端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于通航河流,应说明通航对管道的影响,根据通航安全性评价报告,检查通航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i) 说明项目与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并行、交叉情况,检查杂散电流干扰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j) 说明项目与铁路并行、交叉情况以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k) 说明项目与公路并行、交叉情况以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l) 说明项目与其他管道(含油气管道、市政管道等)并行、交叉以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m) 检查里程桩、标志桩、加密桩、警示牌及阴极保护测试桩、警示带和伴行路等设置情况。

n) 根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检查阀室(含输气管道的放空立管)型式、布置、周边环境、交通条件和防洪设计标高情况。


21

站场

是否说明站场工程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a) 检查站场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b) 检查与输油管道相连的油库、输气站场的放空立管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c) 检查站场与高速铁路、埋地通信线缆的的距离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d) 说明各站场的平面布置情况,包括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综合办公区设置,进出站截断阀位置,储罐区设置,压缩机厂房设置,风向、高程(结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站内通道、安全疏散通道设置等,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e) 检查输送工艺方案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管道泄漏事故工况下的措施等。对于输气管道重点检查防冰堵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于输油管道重点检查凝管、水击、高位拉空(液柱分离)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f) 说明典型站场功能及流程,包括正反输、增压、加热、分输、清管等情况,重点检查输送介质情况,试运行期间工艺系统设置、流程和压力、流量、温度、液位等运行参数情况,站场内压力分界处,应急截断与泄放(放空),压力、流量、温度、液位安全保护设定,离心式压缩机防喘振,离心泵防气蚀,低温冻结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g) 说明站场主要储运设备的完整性,检查安全附件的有效性。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在备注一栏说明。

h) 说明强制检测设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表、站场安全防护措施等合规性。若采用新设备,应说明新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情况


22

公用工程

是否说明自控系统设置及运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SCADA)系统;

b)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BPCS);

c) 安全仪表系统(SIS);

d) 管道泄漏检测系统;

e) 水击保护系统;

f)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 站控室的设置;

h) 其他自控安全措施。


是否说明通信系统设置及运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数据传输;

b) 安全防范系统;

c) 电子巡查及巡检系统;

d) 防雷、防静电接地;

e) 光缆防护。


22

公用工程

是否说明供配电设置及运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压气站供电系统配置情况,包括地方电网相关变电站(电源点)概况,压气站变电站概况(电压等级、电源联络线路参数、变压器容量、压缩机容量及启动方式等);

b) 站场和阀室电源配置、负荷以及应急或备用电源(含消防用电)的配置情况;

c) 变电站(所)的继电保护及电气监控系统的配置情况;

d)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相关电气设备、电力电缆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

e) 各站场、阀室防雷、防静电保护措施;

f) 主要电气设备统计;

g) 采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电气设备情况。


是否说明管道防腐与保温设置及运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管道外防腐层及保温层材料和补口方式,站内管道及设备防腐、保温,大型容器和储罐内外壁的防腐、保温措施;

b) 阴极保护站分布、数量、供电方式和设置情况,牺牲阳极材料的选用、分布情况;

c) 站场区域阴极保护系统构成,阳极类型及材料,设置点的布置;

d) 管道沿线杂散电流干扰防护方案的落实情况。


是否说明通风方式、供热设施及外接热源等设置及运行情况。


是否说明建(构)筑物设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分类、抗震等级、耐火等级、特殊地质条件站场的建(构)筑物地基处理等情况。


十、安全管理

23

安全管理

项目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定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员工上岗培训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符合要求。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


抢修机构的设置、定员和设备器具配备是否符合。


是否列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岗位落实情况,站场上级管理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情况。


23

安全管理

是否列出项目主要安全设施投入决算情况。


是否列出建设单位与外部依托抢修作业的协议书。


十一、评价结论

24

评价结论

是否根据上述安全验收评价结果,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结论:

a)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的合规性;

b)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c)管道路由、站场布置的合规性。

d)选用的主要技术、工艺的安全可靠性。

e)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f)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可行性;

g)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h)给出明确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综合结论。


十二

建议

25

建议

对生产运行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有效性。


十三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情况

26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情况

是否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逐项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是否说明采取的安全措施或整改计划。


安全验收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某些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是否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如实说明建设单位的意见及其理由。


十四

附件和附图

27

附件

附件是否包括,但不限于:

a)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b)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复;

c)初步设计批复;

d)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e)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补充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意见书;

f)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的资质;

g)安全验收评价委托书;

h)安全设施设计总结报告;

i)安全设施施工总结报告;

j)安全设施检测总结报告;

k)安全设施监理总结报告;

l)生产试运行总结;

m)输送介质检测报告;

n)强制检测设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表;

o)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报告;

p)阴极保护测试记录;

q)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和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

r)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清单,员工上岗培训情况;

s)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t)抢修设备器具清单;

u)应急预案备案回执单;

v)抢修作业协议书。


28

附图

附图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清晰、合规的图纸:

a) 工艺系统图(竣工图);

b) 线路走向示意图(竣工图);

c) 站场工艺流程图(竣工图);

d) 站场区域、总平面布置图(竣工图);

e) 典型阀室工艺流程图(竣工图);

f) 典型阀室总平面布置图(竣工图)。;

g)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h)火灾及可燃气体检测点平面布置图。


综合意见

□通过 □不予通过


专家签字


说明: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不予通过:

a)评价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分别有 5 个及以上引用错误的,或总计达到 10 个以上的。

b)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缺失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c)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

d)主要技术、工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

e)采用了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未经过安全可靠性论证或未经过工程实践验证的。

f)提出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

g)专家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竣工验收的。

h)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i)故意伪造安全评价报告、试验总结、技术转让报告等。

j)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k)伪造、篡改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l)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报告,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作出“符合”、“不符合”或“不涉及”的结论,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简要说明;

3.专家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应另附表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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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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