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闽清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包含日常营业区域以及烟草制品仓储区域。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范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经营场所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部及学校周围距离学校任一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铁皮房、钢构房、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生活区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六)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或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闽清县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各区域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十一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一)数量调控布局模式。参照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模型测算的各街道、乡镇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单元区域具体规划数量定期公示。
(二)间距限制布局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采取可行间距测量方式,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其中,零售点位于梅城镇全域及乡镇主要街道路段(详见附件1)的最短可行间距不应少于30米;位于其它区域的最短可行间距不应少于50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各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划分区域类型。单元内现有持证数量大于调控数量3%的为饱和区,-3%(含)至3%(含)的为稳定区,小于调控数量-3%的为发展区。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区域单元的布局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发展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规划调控数量,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待稳定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以申请先后顺序依次分配办理名额。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设零售点。待饱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发证机关应在开始轮候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区域单元由稳定区转入饱和区,发证机关应冻结排队轮候,保留原排队资格和顺序,但不新增排队轮候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排队到号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放弃申请,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四条 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轮候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发证机关应对长期轮候的申请人定期核实办证意愿和登记事项。轮候公示以办证服务大厅窗口、金叶便民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 进入排队轮候后,除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申请人如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
(二)经发证机关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原登记事项不符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数量调控限制且不受间距限制:
(一)个体工商户的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发展需要的,经营主体能够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规划性文件及其下属部门开具的会议纪要、批复等证明材料的;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规划住户数(商品房数量)在400户以上的,没有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申请办理一本许可证的;
(四)综合型超市,经营场所(不含仓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没有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申请办理一本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调控前提下,不受间距限制:
(一)有明显边界的综合性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商业市场内,符合“每达到50个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50个商户的按50个商户计算”的数量配置标准的,经营场所不得为商户租用的开放式摊位、柜台;
(二)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的内部候乘场所,按照室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10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综合型超市,经营场所(不含仓库)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区域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受标准间距限制,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本人从事经营活动,凭烈属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符合辖区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户,在证件总量控制区域内,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发证总量分开独立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指的是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小区沿街店面不适用住宅小区的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以申请地址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无不动产权证明的,需出具乡镇以上产权证明,并以测量的实际经营面积为准。若店内存在隔层,隔层层高达到2.5米(含)以上且用于上述经营用途的区域计入经营面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发布之日起,依据本规划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新办的许可证,不作为已经纳入到排队轮候登记的客户,适用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户,勘察人员应选择其他最近已设零售点作为参照户。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二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指的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施行的《福建省闽清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版)》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单元规划表
2.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附件1
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单元规划表
序号 | 乡镇名称 | 主要街道 | 调控模式 |
1 | 梅溪镇 | 溪口商贸街、梅溪新城、梅溪路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2 | 白樟镇 | 白樟新街、白樟旧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3 | 白中镇 | 白中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4 | 梅城镇 | 全域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5 | 坂东镇 | 湖头街、坂东新街、乃裳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6 | 池园镇 | 芝东街、芝南路、芝北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7 | 金沙镇 | 金沙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8 | 东桥镇 | 东桥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9 | 云龙乡 | 云龙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0 | 塔庄镇 | 塔庄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1 | 省璜镇 | 省璜新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2 | 雄江镇 | 梅台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3 | 桔林乡 | 四宝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4 | 下祝乡 | 下祝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5 | 三溪乡 | 三溪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6 | 上莲乡 | 上莲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附件2
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序号 | 单元名称 | 规划调控数量 | 现有许可证数量 | 偏离值 | 策略类型 |
1 | 梅溪镇 | 168 | 166 | -1.19% | 稳定区 |
2 | 白樟镇 | 92 | 88 | -4.35% | 发展区 |
3 | 白中镇 | 99 | 99 | 0.00% | 稳定区 |
4 | 梅城镇 | 232 | 228 | -1.72% | 稳定区 |
5 | 坂东镇 | 154 | 154 | 0.00% | 稳定区 |
6 | 池园镇 | 124 | 123 | -0.81% | 稳定区 |
7 | 金沙镇 | 69 | 68 | -1.45% | 稳定区 |
8 | 东桥镇 | 88 | 87 | 1.14% | 稳定区 |
9 | 云龙乡 | 61 | 60 | -1.64% | 稳定区 |
10 | 塔庄镇 | 67 | 66 | -1.49% | 稳定区 |
11 | 省璜镇 | 51 | 50 | -1.96% | 稳定区 |
12 | 雄江镇 | 13 | 12 | 0.00% | 稳定区 |
13 | 桔林乡 | 17 | 17 | 0.00% | 稳定区 |
14 | 下祝乡 | 71 | 71 | 0.00% | 稳定区 |
15 | 三溪乡 | 15 | 14 | -6.67% | 发展区 |
16 | 上莲乡 | 32 | 31 | -3.13% | 发展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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